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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节财产保险经营原则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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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因原则的确定 (一)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1、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 案例:保险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本案近因是大雾导致船舶搁浅,超载和不适航与大雾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近因。 2、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 A、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 案例: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 B、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构成“近因”。 案例: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之必然,因而是近因。 C、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则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 案例:投保人被车辆碰擦,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车祸是否是心肌梗塞的诱因,即构成死亡的近因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 (二)多个致损原因,其中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案例: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经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三副与大副之间有矛盾不是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的近因。 (三)多个致损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保险事故,则多个原因均是近因。 案例: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单纯慢性病或非典均不会产生被保险人死亡的后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必然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则非典与慢性病均可视为死亡的近因。 四、近因原则的运用 (一)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 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 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四、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导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本章复习思考题 1·简述可保利益及其构成要件。 2·论述最大诚信原则及其产生的原因,应怎样遵守这一原则? 3·简述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4·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5·委付的成立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6·你是怎样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 2、期待利益   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未来可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因现有利益而产生,如农民因耕种田地而可能获得的收获物。 期待利益一般因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或者利益而发生,受法律保护,属于财产利益的一种。由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为期待利益的一种。 3、责任利益   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合同上的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作用与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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