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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五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主管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4.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6.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7.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人民调解不影响诉讼 (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 有效仲裁排斥诉讼.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继续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1.乡(镇)人民政府;2.其他行政机关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是指,当同一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或行政法),又对他人造成了民事侵权,这两种案件都由人民法院处理时,需要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各业务庭之间对主管进行分工,并确定解决不同性质的纠纷的先后次序。通常的做法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处理上述刑民(或行民)交叉的纠纷,应依照不同情况决定:1.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认定的事实对民事案件一般有预决效力,民事判决不能作出与之相冲突的裁判。2.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对民事纠纷可以选择是以附带刑事或者附带行政诉讼方式提起,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的可以不等刑事或者行政问题处理结果而先行解决。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五、管辖恒定 诉讼标的额 当事人住所 法院辖区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18条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条 1、重大涉外案件。当事人法律事实诉讼标的物之一涉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类案件:集中管辖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由以下法院审理: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著作权纠纷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裁决的 申请撤消仲裁裁决的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0条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1条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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