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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新进人员管理办法》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新进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确保引进员工质量,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人才保证,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进人员是指与集团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包括国内应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海外留学回国毕业生、退役士兵、局外调入(中高级管理人员除外)和社会聘用的各类人员等。 第三条 新进人员管理坚持“计划控制、公开择优、合法用工”的原则。 第四条 新进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一类人员 包括:1、国内博士、硕士学位全日制研究生,“211”工程院校(附件一)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2、原铁道部、交通部所属院校(附件二)及部分第一、二批本科院校的土木工程、工程管理、物流管理、机械、测量、安全与环保、电力电气、工程材料与试验、财务会计等专业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3、在中外合作办学的一、二类本科高等院校读完两年预科后出国的海外留学回国应届毕业生;4、通过公开招聘引进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工程类和财经统类)或技师以上任职资格的社会人员;5、国家安置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任职资格的退役士兵;6、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局外调入人员;7、集团公司紧缺人才。此类人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录用,各单位共同参与,按计划接收分配;各用人单位负责该类人员的日常管理。 (二)二类人员 包括一类人员以外的大中专及技校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回国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局外调入人员。由各级人力资源部根据计划聘用和管理。 (三)三类人员 包括社会招聘的一般技术(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人员、生产操作人员、勤杂服务等临时岗位人员。其由各级分公司或驻外派出机构根据计划临时聘用和管理。 (四)在汉各子公司需引进的二类人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接收分配,各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薪酬标准除外)。 第二章 招聘管理 第六条 新进人员招聘标准。 (一)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德才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者或集团公司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三)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和资格证书。 第七条 新进人员招聘程序(不含退役士兵、局外调入人员)。 (一)制定需求计划。 (二)按计划组织招聘。 第八条 需求计划的制定。 (一)需求计划需根据企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现状和生产经营需要,按照急需、均衡、适量储备、不超过定岗定编的原则制定。 (二)一、二类人员的需求计划,集团分公司或驻外派出机构需求的三类人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子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需求的三类人员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三)用人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局人力资源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人员引进需求计划。需求计划应注明专业、学历、岗位任职条件、招聘渠道等(《新进人员需求计划》见附件三)。 (四)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各单位需求,根据集团发展规划作适当调整,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下发年度需求计划。 第九条 人员招聘。 (一)除政策性安置,特殊岗位的人才,以及按人力资源管理权限由组织选任、调任的人员外,新进人员原则上一律实行公开招聘,竞争择优录取。 (二)集团分公司或驻外派出机构需求的三类人员,用人单位须将人员基本情况(见附件四《临时用工备案登记表》)和劳动合同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各子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需求的三类人员,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 各子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局外调入人员从严控制,须经集团公司审批,方可办理分配或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毕业生政策,集团公司接收并分配的毕业生,各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拒收。 第三章 入职管理 第十二条 新进人员报到。 (一)用人单位应认真做好新进人员的报到接待工作,同时要做好学历学位证、身份证、报到证(介绍信)、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的资格审查。对与招聘资料作假或不符的,不予录用。 (二)一、二类人员的个人人事档案由各级人力资源部管理,户口迁移根据个人意愿和单位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各单位要严格审查档案,对无档案或档案材料不齐的人员,可延缓报到,直到收到档案材料为止。对档案材料有违法记录或与应聘资料不符的,可与个人沟通后办理解约手续。三类人员的档案和户口用人单位不得接收。 (三)用人单位应在新进人员报到的一周之内安排其进行国家规定的招工体检,对有精神病、传染病和残疾等不适用岗位工作的人员,应与个人沟通后尽快办理解约手续。 (四)对超过一个月不报到的一、二类新进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将档案按有关规定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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