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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doc
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省直各事业、行政单位、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省辖各分行、监察局、审计局:
为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做好事业、行政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工作,尽快实现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事业行政单位现有银行账户进行清理
各事业、行政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分别填列在《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表》(见附件一)中,本单位、开户银行、财务主管部门分别盖章后,由财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填列在《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表(汇总表)》中,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管辖人民银行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各一份。
二、重新开设银行账户
各事业、行政单位按照《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开设银行账户。新开设的银行账户,由管辖人民银行重新颁发《开户许可证》,旧《开户许可证》交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开户许可证》工本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三、现有账户限时全部废止
事业、行政单位应在1998年11月30日前将原账户存款余额全部划转新开设的银行账户,1998年11月30日以后原有账户全部废止。
四、违规处理
事业、行政单位在1998年11月30日以后仍使用原银行账户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一经查出,将视同单位“小金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及开户行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一: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表;
附件二: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表(汇总表);
附件三: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附件三: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做好事业、行政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工作,尽快实现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及省以下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行政单位”)。
实行企业经营、执行国家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行政单位举办的各类独立经营实体、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账户管理原则。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应遵循“单位财务统一开户,撤销职能部门账户,明确职责,规范管理,违规处罚”的原则。
“单位财务统一开户”,是指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原则上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
“撤销职能部门账户”,是指撤销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各种账户,坚决杜绝一个单位多头开户、乱开户;
“明确职责”,是指主管部门财务处(科),负责本部门资金、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财务科(股)负责本单位资金、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
“规范管理”,是指经批准的账户,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制度,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统一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报送会计报表;
“违规处罚”,是指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开设账户的条件。申请开设银行账户的事业、行政单位,必须是各级编制委员会正式下达事业、行政编制的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位。
第四条 账户设置。符合第三条的规定,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行政单位,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政策性)银行开设一个存款账户:
(一)负责系统(行业)资金、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主管部门财务处(科);
(二)负责本单位资金、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财务科(股室);
(三)单位工会工作费、会费;
(四)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基建办公室(筹建处)(尚未完工的基建项目);
(六)国家明确规定允许开设的其他账户。
下列情况不得设置银行账户:
(一)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处、科、股、室);
(二)高等、中等院校的系、教研室;
(三)报账单位。
第五条 开户程序。事业、行政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开户条件,需要开设账户的,必须按以下要求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一)单位办公会集体研究。符合开户条件的事业、行政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首先由经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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