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hj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制作规范》 - 首页中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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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处理,提高农机事故处理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农机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农机事故处理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农机事故处理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 农机事故处理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农机事故认定书等叙述式文书宜打印制作。 第五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或随便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证件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六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七条 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农机事故处理通知书、农机事故移送案件通知书、农机事故立案登记表、暂扣凭证、尸体处理通知书、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通知书、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农机事故认定书、农机事故抢救治疗费预付(垫付)通知书等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第八条 农机事故处理文书中当事人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名称前后应一致;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   第九条 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条 农机事故处理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一条 农机事故处理文书中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二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三条 农机事故处理文书中注明加盖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业务专用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农机事故处理业务专用章规格:直径42mm。 字体:宋体。 内容: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县(市)农业(农机)局农机事故处理业务专用章。 农机事故处理业务专用章式样 第十四条 文书用纸幅面尺寸采用标准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97mm×210mm。 文书页边与版心尺寸: 天头(上白边)为:37mm士1mm; 订口(左白边)为:28mm士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五条 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受农机事故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报告农机事故时使用的文书。 “案由”应填写农机事故类别,如:拖拉机__事故。横线上填写一般、较大、重大、特大。 “案件来源”填写报案、举报、投案、有关单位移送或工作中自行发现。 “报案内容”应写清报案人报案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农机名称牌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相关内容。 “受案人意见”应填写是否受理和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意见。 “领导审批”应填写办案部门负责人对受案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后,做出同意受理、不予受理或应当移交的决定。 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是指农机事故处理人员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农业机械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农机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时制作的文书。 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或者拒绝在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名,或者不同意调解的,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在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在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农机事故处理通知书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不受理、不调解时使用的文书。 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农机事故有异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 移送案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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