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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部分笔记案例流程图
笔记
第十七章 国家赔偿概述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
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
二、国家赔偿与近似的概念
1、 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
2、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区别在于原因不同:国家赔偿的原因是违法;国家补偿的原因是合法
3、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
4、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二者均为国家赔偿的一部分
5、 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
94年制定了国家赔偿法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归责原则:违法
2、构成要件:
(1)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职权行为:一是必要的行为;二是相联系的行为
(3)须有损害,限于既得利益的物质损害;损害与职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法律规定
第十八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主要区别在于原因
三、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违法,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1、 行政赔偿的范围:
必须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造成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其中,人身权限于三种:人身自由、生命、健康。
2、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受害人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认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请求人资格的转移:
(1)自然人资格的转移:一是转移到继承人;二是转移到与死者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法人、其他组织资格的转移:转移到承受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赔偿义务机关
在我国,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1) 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
(2)
(3)
(4)
(5)
(6)
(7)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注意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情形) 派出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一、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违法性已经得到确认的情况下,2年 司法赔偿
第二节 司法赔偿的范围
1、三类:刑事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
2、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1)证据保全赔偿;(2)财产保全赔偿;(3)对妨
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4)在执行过程中违法
3、 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①错误拘留;②错误逮捕;③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注意的问题P644;④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2)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错误;②再审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4、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 请求人:受害人
2、 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作出该行为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6)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司法赔偿程序
两套程序:
1、 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程序
2、非法院的赔偿程序:有复议程序
第二十章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第一节 国家赔偿方式
1、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
2、国家责任的其他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适用范围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1、 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1)对于人身自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对于生命健康权:①造成身体损害的,支付医疗费、误工收入;误工收入最高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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