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借款合同借款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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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借款合同借款纠纷

? ? ? ? ?居间借款合同借款纠纷 篇一: 居间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 陈深红,男,60岁,住徐闻县徐城镇东平一路东七横巷2号。 被告: 邓庆坚,又名邓小坚,男,32岁,住徐闻县徐城镇院内第一幢宿舍楼第四层东间。 ?被告: 李兰英,女40岁,住徐闻县徐城镇东方一路69号。 ?诉讼请求: ? 1、被告付清欠陈深红借款居间费6167?元(2017年6月4日后的居间费仍按合同约定计付)。 ? 2、被告负责诉讼费用(及保全费)。 ?诉讼理由: 原告庄亚茂、陈深红于2017?年12月19日与被告邓庆坚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庄亚茂当日借给邓庆坚5000?0元购买加工花生油机器,借款期限5个月,月利率40‰,每月付清利息,逾期付息或逾期还款都按月利率50‰每月计复利至还清之日;该利息的50%属于居间人陈深红。同时约定借款存入该借款担保人李兰英在徐闻县农村信用联社 591015?0401?1010?0863?1070?户。借款人还款付息存入庄亚茂开户于广东农村信用社,账号59101?4050?1101?0024?5534?7,存款回单为还款凭证。利息的50%存入居间人陈深红开户于广东农村信用社账号591015?0501?1010?0548?6906?7,存款回单为付居间凭证。 另外,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该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邓庆坚以粤房字第1765?532号房屋抵押作为借款抵押物。 ? 签定合同的当日,庄亚茂按合同约定将该借款50000元现金存入李兰英的上述帐户。 ? 借款逾期后,被告分文未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于2017年5月18日原告提供担保,向徐闻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座落于徐城镇英哥寮村的房宅基地进行查封(房屋证号粤房字第1765?532号)。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2017?年5月21日发出(2017)徐法民保字第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邓庆坚座落于徐闻县徐城镇英哥寮村的房屋及宅基地,证号粤房字第1765532?号。并限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由于被告依然不还款,原告必须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邓庆坚还清欠庄亚茂借款本息及陈深红的居间费;被告李兰英为债务担保人,负连带偿还的责任。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庄亚茂当日借给邓庆坚50000元购买加工花生油机器,借款期限5个月,月利率40‰,每月付清利息,逾期付息或逾期还款都按月利率50‰每月计复利至还清之日;该利息的50%属于居间人陈深红。同时约定借款存入该借款担保人李兰英在徐闻县农村信用联社 5910?1504?0110?1008?6310?70户。借款人还款付息存入庄亚茂开户于广东农村信用社,账号5910140?5011?0100?2455?347,存款回单为还款凭证。利息的50%存入居间人陈深红开户于广东农村信用社账号5910?1505?0110?1005?4869?067,存款回单为付居间凭证。 ?另外,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该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邓庆坚以粤房字第176553?2号房屋抵押作为借款抵押物。 签定合同的当日,庄亚茂按合同约定将该借款50000?元现金存入李兰英的上述帐户。 借款逾期后,被告分文未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于2017?年5月18日原告提供担保,向徐闻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座落于徐城镇英哥寮村的房宅基地进行查封(房屋证号粤房字第176553?2号)。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2017年5月21日发出(2017)徐法民保字第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邓庆坚座落于徐闻县徐城镇英哥寮村的房屋及宅基地,证号粤房字第17655?32号。并限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由于被告依然不还款,原告必须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邓庆坚还清欠庄亚茂借款本息及陈深红的居间费;被告李兰英为债务担保人,负连带偿还的责任。 ?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使邓庆坚借到庄亚茂款50000元,以购买加花生油机器设备。按借款合同约定,邓庆坚应付给庄亚茂的利息50%为居间费属原告所有。李兰英为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借款期限为五个月,现已逾期,但被告邓庆坚拖欠居间费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邓庆坚立即付清借款居间费6167元(按合同从借款之日计至2017年6月4日,之后仍按合同约定计付)。被告李兰与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邓庆坚不作书面答辩。 ? 被告李兰英不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深红茂庄亚茂系熟人关系,原告陈深红接受庄亚茂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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