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后应怎样承担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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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后应怎样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后应怎样承担责任 cdm 【案情简介】 某银行原职工王某,于2006年8月在办理汽车按揭贷款中,以预收保费不入账的形式,将20万元的保证金,打入个人账户并借给朋友使用。2006年8月21日,此案报至人民检察院立案,同时某银行送达中止合同通知书。2006年9月,某银行依据《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内容:贪污、挪用、私分、侵占某银行资金或财产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 2007年1月8日检察院以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具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用于非法拆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做出了撤案决定。随后王某起诉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及法院裁判】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某银行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王某不服起诉至市法院,2008年3月31日,市法院做出了撤销被告某银行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的判决。随后某银行上诉到中院,2008年7月28日中院依据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发[1997]23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即 :“?关于用人单位对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可否予以辞退处理的问题,可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有关规定办理。即:“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对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辞退。在审理结束后,可视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规定,某银行在王某取保侯审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属程序违法;且人民检察院经过立案侦查,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撤销案件,从而使王某的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银行于2008年12月12日召开职代会依据检察院做出的撤案决定书,根据《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节“违反资金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中的第一百二十六条“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对王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按照王某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补发28个月工资:13600元。(13600/28=485.71)王某随后又起诉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2010年1月15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如下: 1、某银行支付王某2006年第二季度绩效工资6157元、2006年上半年个人资金4800元、2006年9月至2008年12月工资151666.67元(151666.67/28=5416.64)、2008年1月人住院医疗费2674.9元;共计165298.57元。2、某银行补交王某2006年9月至2008年11月的社会保险。3、王某的其他请求本委员会不予支持。 随后某银行不服起诉至市法院,2010年9月27日,市法院作出了撤销某银行2008年12月17日做出的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之后某银行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现主持双方调解,建议按仲裁委的裁决进行调解。 【作者观点】 一、取保侯审期间单位是否应给其补发工资。 2006年8月24日王某被取保后审,2007年1月8日检察院做出了撤案决定。在此期间,工资是否补发。根据原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 [1995]309号)第28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劳动者依据 《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据此,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单位可以中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中止劳动合同”将产生3个法律后果:一是中止期间,单位可以不发放工资;二是中止期间,单位可以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中止期间不计算职工的工作年限。至于职工被错判或被错误羁押的,可以依据 《国家赔偿法》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赔偿,而不是向用人单位索赔。 对于取保候审期间的性质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因此,取保候审也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单位也可以与其中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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