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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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

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沿海及港口水域的船舶交通服务 与安全监督管理,维护辖区通航秩序,提高船舶交通效率, 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防 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 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 系统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 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 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包括福建沿 海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沿海 VTS”)、 湄洲湾 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湄洲湾 VTS”)和厦门船 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厦门 VTS”)。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细则 的主管机关。 福建海事局设置的福州、泉州和厦门船舶交通管理服务 系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福州、泉州和厦门 VTS 中心),各 自依据本细则具体实施其服务区域内的船舶交通服务与安 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VTS 服务区域  1 第五条 沿海 VTS 区域,是指由 L1、N1、N2、N3、L4 五 条报告线所围成的,各港口水域除外的福建沿海水域。 沿海 VTS 区域共分为三个区域,分别如下: 沿海第一区:L1、N1、L2 报告线围成的沿海区域; 沿海第二区:L2、N2、L3 报告线围成的沿海区域; 沿海第三区:L3、N3、L4 报告线围成的沿海区域。 各报告线位置如下: 1、“L1 报告线”:由 26°30′00″N/120°03′15″E 和 26°30′00″N/120°30′00″E 两点组成的连线。 2、“L2 报告线”是由 25°26′05″N/119°45′30″E 和 25°26′05″N/120°21′00″E 两点组成的连线。 3、L3 报告线”是由 24°30′50″N/118°34′15″E 和 24°30′50″N/119°11′46″E 两点组成的连线。 4、 L4 报告线”是由 23°36.2′N/117°14.0′E 、23° 30′00″N/117°14′00″E 和 23°30′00″N/117°55′ 32″E 三点组成的连线。 5、“N1 报告线”是由 26°30′00″N/120°30′00″E、 26°00′00″N/120°08′25″E 和 25°26′05″N/120° 21′00″E 组成的连线。 6、“N2 报告线”是由 25°26′05″N/120°21′00″E 和 24°30′50″N/119°11′46″E 组成的连线。 7、“N3 报告线”是由 24°30′50″N/119°11′46″E 2 和 23°30′00″N/117°55′32″E 组成的连线。 第六条 湄洲湾 VTS 区域,是指下列两条报告线以及湄 洲湾内岸线所围成的水域: 1、南报告线:鹅尾山东端(25°01′39″N 119°07′ 18″E)与假山东端(24°57′39″N 119°01′36″E)连 线。 2、东报告线:湄洲岛西北角(25°04′54″N,119°06′ 00″E)与山柄南端(25°06′42″N 119°06′00″E)连 线。 第七条 厦门 VTS 区域,是指下列两条线以及港内岸线 和厦门高集海堤所围成的水域: 1、东南线:以镇海角灯塔(概位: 24°16′.2N,118° 07′.9E)为圆心,12 海里为半径,方位 011°至 230°的圆 弧线。 2、西线:自九龙江口北岸沿 117°58′.0E 经线向南至 24° 26′.0N 纬线,向东至 118°00′.0E 经线再向南至南岸的连 线。 厦门 VTS 报告线(点),是指主管机关规定的,船舶通过 时必须向厦门 VTS 中心报告的界线(点),即以下二线二点: 1、东南报告线:以镇海角灯塔(概位: 24°16′.2N, 118° 3 07′.9E)为圆心,12 海里为半径,方位 055°至 230°的圆 弧线。 2、西报告线(同“西线”):自九龙江口北岸沿 117° 58′.0E 经线向南至 24°26′.0N 纬线,向东至 118° 00′.0E 经线再向南至南岸的连线。 3、九节礁报告点:航经正横九节礁灯桩(概位: 24° 20′.2N,118°09′.7E)。 4、土屿报告点:航经正横土屿(概位: 24°27′.2N, 118°11′.3E)。 第八条 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服务区域划 分: 福州 VTS 中心负责沿海第一区; 泉州 VTS 中心负责沿海第二区和湄洲湾 VTS 区域; 厦门 VTS 中心负责沿海第三区和厦门 VTS 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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