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组织结构框架性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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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组织结构框架性比较研究

私募股权投资组织结构框架性比较研究 作为一种地位越来越重要,影响力越来越大的直接权益投资制度安排,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相关制度政策的变化,也迎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反映,截止2007年三季度末,2007年单季PE募集资金金额(07年3季度数据为96.69亿美元)与2006年单季(06年4季度数据为75.93亿美元)相比又创新高,2007年三个季度的募集资金额度比2006年全年额度又有大幅提高。2007年三个季度的PE对外投资企业数量(126家)与2006年全年(129家)基本持平。 在PE自身已经形成了一种产业的情况下,在新的制度环境中,如何优化PE的组织结构以有效防范风险、降低运做(作)成本,确保该制度安排得以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是需要包括PE业界在内的各方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图结合现行法律制度,在PE组织结构层面上探讨国内PE组织结构采用模式的各种可行性,对不同模式组合的优劣势进行框架性分析比较。 一、基本分析 (一)PE是种以直接权益投资为主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下,被投资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在制度安排上,PE自身在整体上简化为两个过程:前一个过程围绕PE投资人资金的集合展开(简称前端),后一个过程是PE对集合资金的运用(简称后端)。在PE持续运营的状态下,前后端可以交替进行。作为特定的制度安排,PE是对前述前后端整个过程的统称。 (二)就PE整体运营而言,其前后端过程即可以统一,也可以根据需要(包括PE投资人的需要和PE所投项目的需要等)进行分离,从而使其组织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 (三)PE的组织结构就是指根据PE各利益相关人的需求,结合投资实际情况,对PE资金募集和资金运用进行有效配置、运营、管理以实现利益相关人之目的而采取的结构类型。 二、组织结构类型 根据PE的前后端不同配置形式,其组织结构从整体上大体分为四大类型: (一)公司型 该类型的PE,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公司法人的组织形式存续,将上述前后端结合起来。即以公司为主体作为集合资金的平台,同时以公司为主体运用所集合的资金。在该类型中,对PE投入的资金以对公司出资的方式进入公司,具体表现为股东在公司中的股份。其运用主要表现为公司的对外投资。 (二)有限合伙型 该类型的PE,按照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以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存续,将前后端结合起来。即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集合资金的平台,以该合伙企业为主体具体运用所集合的资金。在类型中,对PE投入的资金以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方式进入合伙企业,表现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资金运用主要表现为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 (三)契约型 该类型的PE,按照合同法和合同相关当事人的约定,以合同这一契约形式作为连接前后端的平台。即在前端的过程中,资金提供方(即PE的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资金交付给资金运用方(即PE的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在该类型中,对PE投入的资金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集合,表现为该合同项下各种特定的合同权利。其运用主要表现为PE管理人的对外投资。 (四)组合型 该类型的PE,体现为上述组织结构类型之间的内部相互结合,形成了组合型的组织结构。即在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各自的内部,又有其他类型出现,从而构成了相对复杂的组织形态。 三、组织结构的不同模式比较 在对PE前后端的配置过程中,依据前后端可分可合的原则,笔者将PE制度安排中进一步细化出三个主体及职能,即资金集合主体及相关职能、对外投资主体及相关职能、管理主体及相关职能。PE的具体组织结构模式是对这三个主体及职能的不同形式的具体配置。图示如下:(略) 据此,笔者对不同的具体组织结构模式进行如下比较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模式 1、即PE投资人认缴出资设立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对该出资(集合的资金)享有法人财产权,投资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类型组织模式。该模式基本按照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运作。在该模式中,公司股东(对PE的投资人)是PE资金集合主体,依法并按照公司章程约定享有股东权益,公司本身作为PE对外投资的主体,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作为PE管理主体。 2、该模式是典型的三位一体,结构相对简单,主体间关系较为紧密。通常由控股股东委派占享有多数表决权的董事及经理层,意志和行动的一致性较强。同时,如公司采取投资公司形式,则其注册资本可在五年内缴足。 3、该模式的劣势也较为明显。有股东数量的限制(50个以下),影响了资金集合的规模;税负较重:公司缴纳所得税,PE投资人作为股东在取得投资收益时也要缴纳所得税;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等程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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