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全套课件 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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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金融法的体系结构 1.金融机构组织法 2.银行业务法 3.外汇管理法 4.票据法 5.证券法 6.信托法 7.保险法 第二节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区别 1、含义不同。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它具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等重要职能。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的专门金融机构。 2、性质不同。中央银行是充当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的国家机关。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特殊企业法人。政策性银行是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追求社会整体效益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或事业)法人。 3、组织形式不同。中央银行采用政府机构的组织形式,设有总行、分支机构和咨询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 );商业银行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总行与分支机构;政策性银行采用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实现企业化管理,设立总机构,分支机构较少,也可以不设分支机构。 4、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不同。中央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 5、经营原则不同。中央银行的业务经营以履行其职能为原则,其主要目标是贯彻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遵守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经营原则。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保本经营的原则。 6、业务范围不同 中央银行出于履行其职能的需要,可从事七项法定业务,即: (-)规定和集中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及外汇; (六)经理国库; (七)清算服务。 商业银行开展商业性金融活动,可从事13项业务,即: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2)提供保险箱服务; (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政策性银行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其主要业务领域是农业、住房业、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开发等基础部门,与商业银行的业务不交叉,而是形成互补关系。 三、商业银行的若干业务限制 (一)向关系人贷款的限制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关系人所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里的“近亲属”包括本人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配偶等。 (二)投资业务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三)同业拆借的限制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四)存贷款利率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47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第三节商业银行法、第四节银行业监管法的内容前面已介绍过了。 第五节 证券法 一、证券法概述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 特征: 1.是一种投资凭证。 2.是一种权益凭证。 3.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二、证券发行制度 (一)股票的发行 1.发行条件 (1)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得35%;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地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改组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近三年连续盈利。 (3)已上市公司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2.股票发行的程序 (1)申请;(2)审核;(3)公开信息;(4)核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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