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论文:浅析职务犯罪轻刑化及防治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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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论文:浅析职务犯罪轻刑化及防治对策

职务犯罪论文:浅析职务犯罪轻刑化及防治对策 摘 要: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量刑出现了明显的“轻刑化”态势,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职务犯罪轻刑化,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有损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斗争的信心,危害长期以来业已取得的反腐成果。 据报道,2005年至2009年6月间,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另据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字显示,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49627件63901人,其中移送审查起诉33024件42951人,不起诉人数和不起诉率连续两年下降,无罪判决率降至7年来最低。 一、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成因 首先是立法自身存在缺陷。1.刑法对职务犯罪处罚规定的量刑幅度过宽,对法律的适用没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导致法官在量刑时自由裁量权较大。比如《刑法》第383条、386条规定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宽,这给缓、免刑“创造”了条件,也给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量刑提供了过大的活动空间。2.固定数额的量刑标准滞后于现实需要。这种固定数额的量刑标准容易造成实际上的量刑不公,且现行刑法自修3.法定的缓刑条件仅有实体性条件且过于主观,对法院宣告缓刑是否适当,没有具体的客观标准作为判断标准。《刑法》第72条:缓刑适用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标准的认定是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依据的,由于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有其表面性和易于隐藏的复杂特点,有时让人难以把握。 再者,证据收集不充分也会导致案件判决的轻刑化。由于侦查手段相对滞后,证据收集难以达到充分、确实,导致公诉不力,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量刑,这也是导致了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原因。 (一)完善立法是防治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根本。1.首先立法上要完善贪污、受贿刑罚的具体规定,尽可能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空间。建议通过对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的具体量化,从而对1至10年的刑期作出合理的、有层次的分解,以利于司法操作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限制。2.完善缓刑适用的条件和程序规定。首先,在立法上应设定具体统一的缓刑适用标准,缩小适用缓刑自由裁量空间。其次,对于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处实行听证制度。建议法院对适用缓刑、免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实行缓刑、免处的听证制度,即凡拟适用缓刑、免处的,必须经过 (二)履行量刑建议权是防治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有效手段。在审判活动中,检方应对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对刑种、刑期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这样一方面履行了审判监 (三)实行检审协调机制是防治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基本要求。首先,就检察机关内部来说,应按照检察一体化机制的要求,实行公诉向前延伸,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侦查向后延伸,服务于公诉,及时两部门消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促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四)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防治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法律保障。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转变思想,既要对自侦案 (五)司法人员转变观念是防治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前提条件。 可喜的是,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已被社会强烈关注,我们国家司法机关也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2009年3月18日,两高颁布实施《关于办理职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我们期待研究制定出更多的防治应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的有效对策! 参考文献: [1]《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公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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