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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的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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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的发展

浅析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的发展 摘要:村民自治不仅是基层政治民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更对地方及整个国家的政治民主化进程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我国的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的发生与成长中无经验可循,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暴露出许多问题。村民自治从产生至今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其理论与实践研究已逐渐受到重视,村民自治已经成为一个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村民自治进行探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村民自治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新生事物,现有对其研究的理论基础仍显薄弱。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形势下,加强村民自治的理论研究,正确评价村民自治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措施,对推动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理论价值及实际作用。 关键词:农村;村民自治;发展 村民自治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是我国历史上的伟大创举。它的兴起和发展,唤醒了农民的民主能力,提高了农民的民主素质,为农村基层民主的深入发展奠定了较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村民自治,也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村民,自治的区域是村,自治的内容为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自治的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与农民所享有的许多权利历经了不断完善的过程一样,村民自治也有一个从产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 一、村民自治的逐步形成 众所周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来,迎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使农民得到生产经营自主权,生产力进而收到解放,原有的干部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农村的发展,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广西罗城、宜山一些地方农民自发组成的村委会,在组织群众发展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制定村规民约、维护社会治安上发挥了显著作用。[1] (p.6-7)农民的这一伟大创造立即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认为这是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新的组织管理形式。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颁布的新《宪法》,明确了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中共中央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开展建立村委会的试点工作。从1982年到1986年,中共中央连续下发了5个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做了一系列的规定[2] (p.151)。到1985年底,全国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基本完成,共建立村民委员会948 628个[3] (p.43)。伴随着撤销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镇政府的进行,村委会也普遍建立起来。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又不使农村陷入无组织、无秩序状态,而是在党的领导下,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解决了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基层管理体制的重大问题。村委会的普遍建立,标志着我国亿万农民在党的领导下,开始找到了重新组织自己,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的新路,标志着村民自治权利的产生。 二、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 村民自治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化,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是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起来。[2] (p.155)1990年9月26日,民政部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要求省、地、县、乡普遍建立村民自治示范典型单位,推广村委会选举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1998年底至今,全国80%以上的村民委员会建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制度,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共确定国家级村民自治模范县范县(市、区)95个;获得省命名表彰的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561个,村民自治正在向广度和深度发展。[5] 全国农村普遍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度逐届提高,在实践过程中,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体制框架初步构筑起来,从村民自治权利的萌生,村委会组织法的试行,再到村委会组织法的进一步完善,我们看到村民自治权利在社会需要中产生,基层可以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村民自治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有着资本主义国家无法比拟的政治民主优势。 三、村民自治中出现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着村民自治的普遍推广,农村基层治理中的“自治”成果确实在不断扩大,并且取得了明显的实效,得到民众的认可。美国总统克林顿1998年月访问西安时,也在演讲中将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称为“自由的微风”。正如彭真同志曾经指出的那样,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一项伟大的事业,中外历史上都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必须看到,在保障村民自治权利方面,虽然我们已取得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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