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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考试]保代考试法规01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十、担保物权之质押权 第178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223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意:基金份额和应收帐款系新增) 第222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第212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设立的效力 第226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抵押权与质权的效力比较: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担保法司法解释”79条) 例题 张三向李四提出借款,声称以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进行质押,遂后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两日后,张三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李四,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张三未还款。张三的另一债权人王五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权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李四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李四以债券已出质对抗王五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解析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十、担保物权之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属法定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公布) 四《担保法》串讲 一、人的担保:保证 第6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注意: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主体(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第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2条第2款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此处被《物权法》176条修改,不限于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例外情形:债务人住所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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