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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国际合同法的重要进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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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国际合同法的重要进展

20世纪国际合同法的重要进展 时间:?11-19 14:13??作者:吕岩峰??新闻来源:正义网 摘要:20世纪以来,在国际合同法方面,人类的认识和实践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这主要表现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提出和运用,实现了合同法律适用的公正性与确定性在现阶段的最佳协调;现代意义上的英国合同适当法理论的形成和推广,促成了客观论与主观论的黄金结合;特征履行方法,虽然其本身及对它的应用都还有着需要补正的缺陷,但毕竟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统一实体法,是国际合同自己的法,因为它是专为调整国际合同关系并针对其性质和特点而制订和编纂的。国际合同法已经形成了结构合理、内容充实的完整体系,这是20世纪国际合同法所取得的诸多重要进展的综合反映和最终成果。但是,人类的认识和实践并没有结束,在国际合同法领域,我们也需要以迎接挑战的心态走向新世纪。 关键词:国际合同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适当法理论;特征履行方法;统一实体法。 国际合同的法律问题,可以说是国际私法领域最复杂、最混乱的问题,古今中外的国际私法专业人士对此都极为重视,并且一直存在着许多争论⑴(p75-78)。在进入新世纪的前夕,回顾和总结20世纪人类的认识与实践在这方面所取得的重要进展,无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公正性与确定性的最佳协调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20世纪中叶以后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国际私法原则。不过,它的历史却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1858年,英国著名学者韦斯特雷克(John Westlake,1828-1913)针对合同准据法问题指出:决定合同自身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在英国将根据实质性的考虑加以选定,应获得优先考虑者,是与交易有最真实联系的国家,而不是合同缔结地本身的法律。⑵(p198)韦氏所谓最真实联系(the most real connection),恐怕是最密切联系的最早的提法。而从思想渊源上来说,一般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中探寻缘由。因为依据萨氏的学说,每一种法律关系都由于其自身的特性而与一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这种联系的所在即为该法律关系的本座(sitz, seat),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应受其本座所属地方法律的支配。萨氏所使用的本座一词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中的最密切联系地一词在含义上是十分接近的,而且,我们认为,确定本座的标准、方法和过程同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标准、方法和过程也是极其相似的。所不同的是,萨氏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只有一个固定的本座,因而适用于各该法律关系的法律选择规范是机械的和硬性的;而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每一种法律关系的最密切联系地是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适用于各该法律关系的法律选择规范是灵活的和弹性的。所以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法律关系本座说并非简单的承袭,而是批判的继承,是扬弃。据说,韦斯特雷克深受萨维尼的影响,但他的最真实联系的主张却没有象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那样自始便受到人们的重视。而且,韦氏是一位纯粹的客观论者,不象萨维尼那样在合同关系上也关心人们的内心期望,他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是不主张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他的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是作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独立的冲突原则而提出来的。因此,在19世纪中叶,正当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开始流行起来的时候,韦氏提出的主张被忽略便不足为奇了,诚可谓生不逢时,不识时务。但是,他的这个天才的构想无疑为后来的人们创立最密切联系原则提供了有益的启迪。 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经济交往及其合同问题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以及人们对于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的追求,使得根据客观标志原则所确立的硬性冲突规范受到了严重挑战。1951年,英国大法官西蒙兹勋爵(Lord Simonds)在鲍尼森诉澳大利亚联邦这个著名案例中指出:合同适当法是订立合同所参考的法律体系或者与交易有最密切和最真实联系的法律体系。⑶(p566)西蒙兹的这个意见,被后来的许多判决所接受,从而,合同适用与之有最密切和最真实联系的法律便不再仅是学者的理念,而且是法官的实践。在美国,1954年纽约州法院法官富德(Fuld)在审理Auten v. Auten 这个契约纠纷案中,提出了重力中心地(centre of gravity)和联系聚集地(grouping of contacts)的概念,并认为对法律冲突案件,不应机械地依传统冲突规范来确定准据法,而应极力找出法律关系本身的重力中心地或联系聚集地,并适用这个地方的法律。这是美国人对最密切联系思想的最初表达。1963年,在Babcock v.Jackson这个现代美国冲突法上最著名的侵权案例中,富德进一步发展了他的上述思想。他通过对该案的缜密深入的分析和考察明确指出,解决特定的具体问题的准据法应当是对之有着最强大利益的州的法律。这个案件和富德对该案的审理意见,在美国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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