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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考试]报检实务
(一)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援外承包总合同或项目总承包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内部购销合同、内部购销合同中必须有“援xx国xxx项目的内部购销合同”字样; 2.厂检合格单与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证明; 3.国家主管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批文;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5.货物清单。 (二)援外物资的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2.提供相关随附单据; 3.施检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4.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5.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进行查验; 6.查验合格的货物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7.援外物资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凭各口岸检验检疫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结算。 (三)对于援外物资的一些特殊规定 1.对于援外物资供货厂商资质的审定。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如机电产品、化工品)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产品(如食品、畜产品),必须向获证企业采购,禁止在市场上采购;未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必须优先选用获得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证企业的产品,其次可选用获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 2.对于小批量、品种繁杂的援外物资,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允许总承包企业在市场采购: (1)由国家主管部门委托总承包企业向已经建成成套项目提供的零配件; (2)某一品种采购总价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物资,但招(议)标文件规定的特殊观除外。 3.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援外物资(西药、飞机船舶),报检单位应持其他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合格证单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验无误后换发检验证书。 三、援助物资进境的申报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民问社团及个人等因各种原因向中国政府和人民援助的物资在进境时,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安全起见,除特准者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申报,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或者经检验检疫处理合格后,方可进境受用。 国外援助的物质,实际上是有价的,多数为援助国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市场上采购的,其物资品质应是正常的。只有正常品质的援助物资才能达到援助的目的。援助是相互的,是友好的。援助的物资因疏忽等客观或外界原因造成品质不良的,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应予妥善处理的。 十二、出境动物及其他产品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出境动物出境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检疫内容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其双边动物检疫协议、协定或动物检疫议定书、输入国的兽医卫生要求并参照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确定。 (二)报检特定条件 输出动物的发货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在报检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生产企业须出示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2.输出国家规定保护动物的,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3.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4.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5.输出观赏鱼类,须有养殖场供货证明、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和委托书。 (三)报检时间地点 出境动物的发货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时报检,即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持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发票及其规定的限定性许可证、审批单等证明资料并填制报检单报检。 报检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后出具检验检疫证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出境。 (四)出境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废弃物等。 (五)报检规定特殊条件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口动物产品的生产企业,即屠宰厂、加工厂、冷库、仓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对有些国家出口的动物产品尚须经进口卫生注册许可。发货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应交验卫生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货主或者代理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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