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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分考生的笔记——民事诉讼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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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分考生的笔记——民事诉讼法

民诉法 F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F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F3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的相同性 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调解原则 不得适用:①、非诉程序(特、督、公、破) ②、执行案件 必须适用:①、离婚诉讼 ②、简易程序应当先行调解(6种) 辩论原则 主体: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其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形式:书面和口头 期限: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作用:人民法院应当重视辩论的作用,未在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处分原则 内容:处分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注意: 撤诉(起诉和上诉),须经人民法院同意 “一事不再理”中的“释明” “不告不理” 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判活动 法院“判决”不能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 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有权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支持起诉原则 条件: 仅限于“侵权行为纠纷” 支持起诉者应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被支持的受害人没有起诉 一般是道义上或物质上的 F4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F5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F6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F7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F8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F9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F10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F11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F1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F13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F14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F15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F16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F17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基本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或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可以上诉 《婚姻法解释一》F9: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回避制度 适用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不适用回避: 证人(两个特征:不可替代性和优先适用性) 不参加诉讼活动的人(不参加案件审理的庭长、院长) 回避情形: 和人有关系: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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