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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性、修辞与法律价值预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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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性、修辞与法律价值预设

诗性、修辞与法律价值预设 摘要:法律价值预设作为法律中提纲挈领、统领全局的内容,在法律作为“制度性修辞”的命题、判断和架构中,有着独特的分析意义。法律价值的抽象性、统领性,提供了诗性思维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同时,诗性思维也把法律价值预设结构在修辞世界。不论作为技术的修辞,还是作为本体的修辞,都对法律价值预设作为制度修辞起着论证作用。如果说法律和法治本身是一种制度性修辞,那么,通过法律价值预设能更好地证立这一判断。 关键词:诗性思维;制度性修辞;技术性修辞;本体性修辞;法律价值预设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5.01 法治作为一种制度预设,虽然源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是日常生活最终决定了法治,而不是法治最终决定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近代以来循着严格立法路径推衍的法治模式,决然不仅是对日常生活的亦步亦趋。“法令改变不了社会” 参见: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m].张月,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的说法即便在终极意义上是一个确凿无疑的事实,但在过程意义上或是一句十分正确的废话。因为我们在短短十多年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答应遵从其相关规则所带来的社会的巨大变化中,明显可见法令对社会发展到某个阶段的强力推动和决定性影响。但问题是,既然法律在改变着社会,改变着我们的交往行为方式,甚至也改变着我们的心理结构 说法律在改变着人们的心理结构,在有些人看来或许言过其实、夸大其词。但我们所面对的日常生活事实业已表明,法律权利观念的深入人心,已经让人们在交往中以主体身份进行参与,因之,权利不仅壮大利益,而且也壮大精神。经由现代法律的规划所展开的现代企业组织和管理方式,让所有人以主体的身份结构在企业生产、管理和交易过程中。一旦这种主体关系被破坏,则任何一位主体皆可以法为据,诉讼于公堂,争辩于法庭。这正是法律对人们心理结构以及由此决定的行为结构的重要影响。这在最近围绕一起造谣事件,范冰冰、章子怡等都自觉地选择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行为中明显可见。它表明,有纠纷而寻找权力庇护的情形正在改变,寻找法律帮助的情形正在形成。(参见:中国网络电视台. 范冰冰状告影评人 毕成功称要和其“组团”告网站[eb/ol].(2012-06-13)[2012-06-26]./ent106131.shtml;搜狐网.章子怡向香港法院递诉状[eb/ol].(2012-06-12)[2012-06-26].n345358689.shtml.),那么,必然意味着它本身不是我们日常生活导生的结果,反之,它在改变并导生着我们的日常生活。进而需要追问的是:以有限的法律规定(原则、规则),如何能调整或规范如此复杂多样的社会交往关系?这种规范是一种科学的规范还是人文的规范?是理性的安排还是诗性的安排?是逻辑的诱导还是修辞的诱导?特别是法律和法治中的价值预设,又是根据诗性思维和修辞的原理,还是根据理性思维和逻辑的原理所得出的?这些问题,也是本文所拟展开讨论的一些话题。 一、法律价值预设作为一个诗性话题(一)法律与诗性思维 一般以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和人类交往的善良公正,但其自身是实现善良公正的技术或手段。 乌尔比安引用杰尔苏斯的话说:“法乃公平正义之术”,就典型地表达了对法律的这种见解。(参见:斯奇巴尼.民法大全选译/正义和法[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38.)任何技术手段,都必须置于理性权衡之下,否则,就不可能带来人们期望通过它获益(无论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的效果。尽管法律有其价值之维,但一般说来,法律的价值之维,存乎法律规定之外,即便法律原则的规定,在法律之内或许是价值问题,但逃出法律之外,它也是实现价值、追求目的的一种技术手段。在这个意义上,把法律及其价值归于诗性话题之下,似乎不无浪猛、无比唐突。 是的,法律总是理性权衡的产物,即便是人们在交往行为中自发地选择和形成的习惯法,也是人们在自发的行为中博弈选择的结果。这种博弈,有时候还不仅仅产生在自发的行为之间,而且自发行为还会面临与强大的国家组织行为的博弈。例如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节日,曾被国家大传统宣布为落后习俗,而要求人们“腊月三十不停工,正月初一照样干”,要求人们丢弃祖先崇拜、革除亡灵祭祀……可数十年过来了,上述习惯不但没有被国家大传统的禁令所销蚀,反而成为国家大传统必须尊重的习惯。如今,上述节日皆被规定为法定假日。再如一度在各地推行的燃放烟花炮竹禁令,在人们日常生活习惯的坚韧制约下,终于松开其禁止性规定,由禁放改为限放。这些都足以表明,国家法也罢,民间法也罢,都是在行为博弈和规则博弈过程中人们权衡选择的结果。这一过程,使法律似乎天然地连接着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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