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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教授基本资格条件
扬州大学教授基本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教授基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基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196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申报教授职务,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教授职务,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
(二)年龄满50周岁的。
(三)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四)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五)申报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和社区卫生、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职务的。
(六)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他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的。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运用计算机的能力和获取、运用网络信息方面的能力。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教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
相关要求,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并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专业实践能力。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1门为全日制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二)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独立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成绩突出。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法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研究,为所教的课程形成科学的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六)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树立远大理想。
(七)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八)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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