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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马兆瑞 考点串讲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考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投资人——自然人——中国公民——不能是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
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
(2)责任形式——无限责任;
(3)法律地位——非法人企业。无法人资格,但有主体资格。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自然人——中国公民——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
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名称——不能有 “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
3.出资:
(1)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2)出资要求: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如
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则要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 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
(1)对投资人(委托人)的要求:——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对受托人的要求——职权限制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 解散的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清算
(1)通知公告债权人。投资人应当在清算前15 日内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
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
当在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3)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
任,但债权人在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考点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
1.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2 个以上普通合伙人——具体要求: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
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
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 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名称——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 “普通合伙”字样,其他特殊
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 “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合伙企业的财产
(1)财产性质——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有。
提示:相对独立性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①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
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无须经
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结论:转让对象不同,限制条件不同。
(3)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
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
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的形式
①共同执行——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
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委托执行——即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
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提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2)除协议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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