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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居延海水利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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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居延海水利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东居延海水利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居延海水利风景区保护、开发、利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旗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居延海水利风景区规划管理范围包括景区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景区范围分为水域和陆域。水域为。陆域为。具体的景区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以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为准。 第三条??景区保护、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第四条??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景区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旗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旅游局、交通局、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设立东居延海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的保护、开发和管理工作。第六条??景区建设开发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维护、管理等费用列入旗财政年度预算。景区经营性资源有偿出让所得纳入旗财政统一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旗发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防洪、环保、水生态保护、旅游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景区规划管理范围进行勘界,并设立保护标志,标明范围和责任单位。第十条??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应明确湖面功能分区、重点保护内容、景点规划、旅游开发容量、码头泊位等。    第三章??保护开发和利用第十一条??在景区范围内,除按照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公共设施外,严格限制建设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外围保护地带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应当符合旗规划和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第十二条??景区的开发利用在服从防洪、排涝和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居民休闲、游览,并适度发展风景旅游业和水上运动项目。 第十三条??景区经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利用功能,统筹兼顾,充分发挥综合效益。除公益性项目外,景区经营性资源项目实行场化配置机制,其开发权和经营权,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确定。第十四条??景区经营性资源项目有偿出让前,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旗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国资委、旅游局、交通局、环保局、国土局、卫生局等部门做好出让前期相关事宜,拟定具体方案,并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管理第十五条??水体的水功能按照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和目标水质类水进行保护。第十六条??景区资源包括:人文景观、原生态自然景观和水利、旗政设施景观。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严格保护景区资源。 第十七条??在景区范围内,划定相应水域和地点,作为居民垂钓、游泳等健身休闲和其他水上运动项目场所。景区水域按有关规定设定禁渔区,禁渔区内不得进行渔业捕捞和垂钓活动。禁止在水域内游泳。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景区资源或土地; (二)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塑造佛像、神像等塑像; (三)砍伐、损伤古树名木,采伐、摘采绿化带树木、花草; (四)擅自在堤防上通行车辆;(五)擅自设立经营摊点; (六)擅自捕杀野生动物; (七)损坏文物,损坏堤岸、水闸、码头、航标、栏杆、照明等公共设施;(八)将未经检疫部门同意的动植物带入景区; (九)其他可能危害景区资源的活动。 第十九条??在景区从事船只经营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通过有偿出让方式获得景区经营权,依法办理船只运营及有关法定手续。未经许可,任何船只、浮动设施,都不得在景区从事经营、作业、停泊和逗留等活动。第二十条??在景区从事经营和非经营性船只、浮动设施,必须符合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要求,动力环保,外形美观;应当配备必要的收集垃圾、污水等废弃物的容器;残油、废油和垃圾必须回收上岸处理,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和倾倒;生活污水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排放,并逐步推行回收上岸处理,达到零排放。 第二十一条??景区内所有船只、浮动设施及过往船只、浮动设施,必须遵守景区通航有关规定,在指定的航区通航。在汛期间,所有船只的航行和停泊必须遵守防汛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在景区范围内,组织各种水上活动、集体文娱活动、经营性活动的,应事先征得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景区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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