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出口脱水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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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出口脱水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脱水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引 言 自1984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管理条例》和《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发布实施和1994年进行修订以来,速冻蔬菜和脱水蔬菜加工企业虽然被纳入第一批和第二批注册企业名单,并开始进行了大范围的注册管理工作,但是一直缺乏与这两类企业对应的注册管理依据和复查换证依据,不能满足对法定检验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1996年8月由福建局主持制订的《出口速冻蔬菜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和《出口脱水蔬菜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曾经通过了国家局审定,但尚未得到正式发布。2000年山东局受国家局委托曾重新制订并上报过以上两个规范。 本次编制内容与1996年稿和2000年稿的不同点在于: 1.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号令的要求,对速冻蔬菜企业在注册的同时进行HACCP初步运行情况的考核、对脱水果蔬加工企业没有提出HACCP运行要求。但低温真空冷冻干燥食品的加工工艺和卫生要求要求比速冻蔬菜企业还要高,所以在本规范中对低温真空冷冻干燥蔬菜企业提出了初步运行HACCP的要求。 2. 根据品质控制的需要,对脱水成品包装间和挑选间的温度、杀菌设施、各个出入口等硬件设施、空气干湿度给予补充要求。 3. 根据卫生控制的需要,增加了对低温加工区关键部位三相控制及温度显示的要求。 4. 根据源头管理和蔬菜基地备案的新要求,在原料、辅料要求中予以体现,但又给予一定管理伸展幅度和缓冲措施。 5. 编制内容的操作部分从严从细,文本格式力求简洁,便于领会与使用。 本规范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朱春泗 出口脱水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 制定依据 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制定。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脱水蔬菜、脱水果蔬、脱水汤料、脱水调味料(不包括晾晒品)等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 2.2 脱水果蔬是指用各类新鲜蔬菜、新鲜水果为主要原料、配以辅料或其他农产品等原料经热风干燥、低温真空冷冻干燥或其它干燥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 3. 卫生质量体系 3.1 出口脱水果蔬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定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质量体系文件。 3.2 出口脱水果蔬生产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3.2.1 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 3.2.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2.3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 3.2.4 环境卫生的要求; 3.2.5 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3.2.6 原料、辅料卫生的要求; 3.2.7 生产、加工卫生的要求; 3.2.8 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 3.2.9 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3.2.10 检验的要求; 3.2.11 保证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 3.3 低温真空冷冻干燥产品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 4. 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 4.1 出口脱水果蔬生产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并贯彻执行。 4.2 企业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 4.3 生产企业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质量体系,确保出口脱水食品的生产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5.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5.1 出口脱水果蔬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能够保证其产品卫生质量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5.2 出口脱水果蔬生产企业应建立一级(直属工厂最高领导)品管机构,对工厂监管负全面管理职责。 5.3 品管部门有充分权限以执行品质管理任务,其负责人有停止生产或出货的权力。 5.4 品质管理部门应有食品检验机构,卫生管理机构,作业现场品质人员配置。 5.5 生产负责人与品质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 5.6 低温真空冷冻干燥企业品质管理部门应设立HACCP领导小组。, 6.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卫生的要求 6.1 与食品生产有接触的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6.2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6.3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离开车间时换下工作服、帽、鞋。 6.4 清洁区、非清洁区加工人员及检验人员工作服、帽应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集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发放。 6.5 清洁区加工人员还应戴口罩和发罩。 6.6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加工卫生、卫生质量体系等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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