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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微观经营体制的变革与思考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微观经营体制的变革与思考
中国改革从农村开始,三十年的农村改革实施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废除人民公社,改革农产品流通体系,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建立起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体系,初步构筑了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需要解决“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这个的历史难题,需要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突出矛盾。本文通过总结归纳三十年农业微观经营体制的发展变革,分析其利弊,以求巩固改革成果,创新完善农业微观经营体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1 家庭承包制确立了农业基本经营制度
1.1 三十年改革首先从改变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入手,确立农民在生产经营中的主体地位
农民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主体,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是农业持续发展的根本。1980年党中央明确提出在农业领域普遍建立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各地农村基本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随后全国开始政社分开、撤社建乡改革,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转变为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发生了质的变化。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决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式写入宪法。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家庭承包制作为中国农村一项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制度在法律上确定下来。这种农业微观组织制度的变革,打破了长期延续并严重量束缚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一大二公”集体经营模式,赋予农民生产经营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确立了农民在农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为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改革的全面推进奠定了基础。
1.2 家庭经营以农户作为基本生产单位,适应了我国农业生产力相对低下的国情
家庭经营适应农业生产的自然特性和季节性特点,符合人多地少、人均资源占有量不足和农业生产力落后的国情,把农业劳动过程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经营效益与劳动者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经营主动性。农民可以从市场、气候、环境和农作物生长情况及时作出生产决策,自主承担生产风险。农民也可以自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开发新的生产项目,通过调整生产经营结构来增加收入。这个经营制度的改革,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结束了我国农业长期徘徊的局面,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大幅度增长,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加速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促进了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显著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全国农村总体上进入由温饱向小康迈进的阶段,开创了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1.3 家庭承包制发挥了家庭经营的优势,又扬弃了小农经济的狭窄性
过去经济学理论一再论证只有集体统一经营才能保证农业生产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与个体农民私有制经济是完全不同的,它是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水平的调整。家庭承包制在坚持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使用权归农户,使集体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经营权、使用权分离,发挥了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农业生产要素得到了合理配置,生产资料与农业劳动力实现了有效结合,土地利用率得到较大提高,扩大了农民的经营领域,推进了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生产,促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在家庭承包的基础上,能够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的现代化,这在发达国家现代农业发展历程中已经得到证实。家庭承包制作为中国农村政策的基石不能动摇,必须长期坚持。
2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微观经营体制需要变革与创新
2.1 家庭承包制难以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家庭承包制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经营权的需求,发挥了家庭经营的优势。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民的小生产模式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存在着矛盾。家庭经营的地域性、分散性和自然经济性决定其存在生产成本高、技术含量低、生产盲目性大、抗御风险能力差和经营效率低的缺陷。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同高度组织化的企业主体是不平等的,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在农产品市场上,由于农业作为供给方面的集中度低,需求方面的产品替代范围大,使农产品销售面临过度竞争。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上,作为供给一方是垄断和集中程度很高的工商资本,作为需求一方是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家庭,农民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方面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尤其目前农业仍然是弱质产业,其生产本身的经济技术特点决定了农业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效益分散,造成农业投资环境趋向其他产业,表现出积累能力不足、积累机制不全、投资效益不高的缺陷,单靠农业自身无法提供改变弱质产业所需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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