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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魏松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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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魏松定稿)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实际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医药卫生人才,贯彻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若有违纪行为,均按本条例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处分后表现良好,满3个月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二)严重警告(处分后表现良好,满6个月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三)记过(处分后表现良好,满12个月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四)留校察看(处分后表现良好,满12个月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五)开除学籍; (六)实习期间受处分的实习学生处分及处分撤销按照实习处制定的《实习生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系部初审,报学生处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有关法规,参加未经依法批准的大型活动或游行、示威等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不听劝阻,在校园内组织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或参加非法团体者,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张贴非法宣传品及不宜在校园内张贴的宣传品,经教育本人仍坚持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或带头罢课、罢考、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利用学生团体从事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制毒、运毒、藏毒、贩毒、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或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盗用他人密码和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宿舍、食堂、教室、会场、体育活动场地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乱砸物品和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集体合法权益,情节或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一般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并赔偿损失;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警告或罚款处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偷窃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情节和后果较轻,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和后果较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未遂,但手段较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偷窃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结伙偷窃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冒领他人钱、物,情节和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和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凡偷窃或冒领的公私财物,必须如数退赔,不能退赔原物的,折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或销赃者,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诈骗、抢夺、勒索他人钱财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诈骗、抢夺、勒索的公私财物,必须如数退赔,不能退赔原物的,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打架斗殴,除一切费用由肇事者负责外,还须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①策划他人打架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②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③聚众械斗或引进社会上或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 (二)、打架者:①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②致他人轻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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