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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魏松2012.8.21修定稿)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所在系(部)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所在系(部)请假,原则上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体检要求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后经学校正式批准,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凡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特别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学制三年。五年一贯制高职前三年取得中专学籍,通过转段考试并被录取后取得二年高职学籍。教育教学环节考核成绩,要求按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因休学、留级等原因可延长修业年限,但不得超过其专业培养计划修业年限之上两年。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于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采用的具体考核方式,以专业培养计划及教学执行任务书规定为准。考核成绩的评定办法,课程免修、重修、补考、缓考,以及考核成绩的记载办法,按《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学生管理相关制度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考核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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