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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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西南政法大学期末考试论文 题目: 浅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法学院刑事诉讼法专业 2010级3班 学 号 20100301060575 姓 名 卢敏 浅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摘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公布和实施是撼动国际金融界的一件大事,是金融全球化的产物,同时也代表着国际金融业和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趋势。我国作为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中大国,必然要逐步实行新资本协议提出的相关规则。因此,正确界定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性质、理解其实质性内容、分析其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以试图提出应对之策,对于深化我国的金融改革、完善金融监管及相关立法,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 新资本协议;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资本充足率; 风险管理 “新资本协议”发布于2004年,全称《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一般又被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是在过去10多年来国际银行业的竞争规则——旧巴塞尔协议基础上修订而成。相比旧巴塞尔协议,新资本协议由以往的“一大铁律”发展到“三大支柱”, 这三点通常被概括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应当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形成及实施,是国际金融界的一件大事,是金融全球化、技术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产物,同时也代表着国际金融业和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趋势。我国作为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中大国,从经济、金融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来看,必然要逐步实行新资本协议提出的相关规则。因此,正确界定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性质、理解其实质性内容、分析其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以试图提出应对之策,对于深化我国的金融改革、完善金融监管及相关立法,无疑具有非常重要而且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性质 在这里,探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性质主要是为了明确其对我国的效力,即巴塞尔协议对我国是否具有强制性,我国要不要实施该协议。 如所周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历时6年才于2004年6月公布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75年2月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商议建立。如今,该委员会由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等13国(但仍惯称 “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以及银行监管部门的高级监管代表组成,通常每年定期召开3、4次会议,其秘书处设在国际清算银行,但与国际清算银行并无所属关系。由此可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制订者并不是一个如同WTO、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那样具有广泛性的国际组织,因此其所制定的规则,就法学理论上讲,仅对已经作出实施承诺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而对非成员国而言,则无强制实施的效力——也即非成员国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不接受该协议的约束。 因此,从纯学理角度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我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和强制实施性的。但从实践而言,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在国际经济、金融领域的重要影响和地位,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成立近40年来在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不懈努力及其取得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同时也更由于经济、金融全球化、复杂化带来国际金融竞争加剧、金融危机频发的现实促使各国金融监管部门深刻认识到有建立国际统一协调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的必要性,使得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同巴塞尔委员会此前公布的一系列文件一样,受到世界各国金融界和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或支持,从而使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事实上成为各国金融和监管实践中不得不遵循的指针。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界定为“非强制但却不得不实施的金融监管框架文件”。对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来讲,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作为越来越融入国际经济、金融大环境中的改革开放中的国家,我们虽然可以暂不实完全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从经济、金融全球化发展的方向和趋势来看,从中国的发展战略和国家利益来看,努力创造条件最终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确定的框架和规则是不可逆转的。 二、剖析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 相比旧巴塞尔协议,全文近30万字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容更为复杂、亦更加全面。新资本协议作为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三大支柱的首要组成部分是第一点,即最低资本要求,其他两项是对第一支柱的辅助和支持。新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要地位,称为第一支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是要求大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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