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第三讲国际农业保险与我国实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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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第三讲国际农业保险与我国实践

* 三、出路的探索 保监会于2004年底在上海、江苏、黑龙江、吉林、新疆、内蒙古、湖南、安徽、四川九个省份开展了农业保险改革试点。这次试点将因地制宜,采取四种不同的模式 * 三、出路的探索 一 设立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在上海、吉林、黑龙江等地,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已经逐步开始营业或准备开业。 二 商业公司代办政策性业务模式,如四川的奶牛保险试点、江苏的水稻保险试点。 三 商业保险公司在政府支持下的自营模式,如新疆的农险试点。 四 引进国际上经营农险较为成功的外资公司。 * 三、出路的探索 2004年9月17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 三、出路的探索 2004年10月26日,世界500强企业之一,欧洲最大的相互保险公司——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正式开业。 中国保监会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中国保监会引入外资农险公司,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进程中的一环。 * 三、出路的探索 2004年12月30日,由吉林通化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吉林省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实收货币注册资金2亿元,总部设在长春。 * 三、出路的探索 2005年1月11日,中国首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黑龙江垦区正式开业。开业首日已分别与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九三奶牛协会签署938万亩粮食作物和5000头奶牛保险协议。 * 四、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困境 农业立法 税收 保费补贴 对于专业性农险公司给予经营管理补贴 建立农业风险基金 再保险基金 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 五、建设性意见——对保险人的补贴 国家成立专门的基金对农业保险进行分保(可由保监会、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起)。通过调整与保险公司在保费收入上的分享比例,实现间接补贴。保险公司自留业务造成的亏损,应由其身承担,或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摊。 * 对保险人的补贴 在税收方面进行优惠,具体讲:(1)免除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和所得税;(2)对农业保险经营的主体经营其他种类保险业务的营业税与所得税,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以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保险费得支付能力,实现所谓的“以险补险”;(3)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扣除较大金额的盈余资金作为农业保险准备金,以增加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 * 对保险人的补贴 支持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在必要时政府可直接为保险公司融资,使保险公司在良好的金融支持下持续经营,化解突发的资金短缺危机。 * 五、建设性意见——对投保农民的补贴 政府为农民提供补贴主要是保费补贴,为了保证补贴款的有效使用和防止漏失,应根据保费补贴制度的规定和农民的实际投保情况,由政府将应付保险补贴款直接拨给承保的农业保险机构。 * 对投保农民的补贴 (1)按不同农业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水平,及保险费率高低化分档次,相应地确定保费补贴的程度; (2)按各地区农民平均收入差异确定保费补贴水平; (3)按照物化标准给与固定数额补贴,如作物种植面积等,这种方法不受保险机构保费水平差异和变动的影响,比较容易防止保费补贴的失控。 * (4)特点 渔船员保险属于强制保险。渔船保险属于义务加入制,即加入区内的渔船所有者如有2/3以上同意加入时,则该区域内全部渔船都有加入渔船保险的义务。 * (4)特点 政府给予农民保费和保险经营机构经营管理费补贴 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费总额为1298亿日元,其中农民负担651亿日元,国库负担647亿日元,国家负担比例达49.8%。2004年,政府的经营管理费和保费补贴占当年农业预算的比例为4.3%。 * (4)特点 建立健全的运作体系 政府对基层组合和联合会实施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农业保险的各项赔付工作都能有效开展。除保险的赔付以外,基本没有单独的救灾资金; * (4)特点 对年度无险的农户采取费用返还或其他优惠措施 * 美日两国农业保险模式的共性方面 1.重视农业保险的立法。美国从1922年开始考虑将农业保险作为政府政策工具。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1938年议会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作了具体规定。到1980年该法正式全面推行之前,共修改过12次。日本从1927年开始研究农业保险问题,于1929年、1938年分别颁布了《家畜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法》,其后又多次对这两个法案进行合并、修订和补充,并于1947年制定了《农业灾害补偿法》。该法对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政府职责、强制与自愿保险范围以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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