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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标准版(固定租金)(10.8)
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按照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下列用语具有下述含意:
“购物广场”是指座落于市区街号由甲方自主决定名称的作为商业用途的建筑物。
“租赁保证金”是指本合同第5.1款规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指本合同第5.1款规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
“装修期”是指本合同第4.1款所规定的装修期。
“租用面积”是指本合同2.2款规定的租用面积。
“租赁期”是指本合同3.4款规定的租赁期(自双方约定开业日开始起算)。
“该商铺”是指本合同第2.1款所述的商铺。
“正常工作时间”是指本合同第3.8款规定的营业时间。 “非正常工作时间”是指本合同第3.8款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的时间。
“双方约定开业日”是指自甲乙双方约定的乙方正式开业日。
“管理费”是指甲方对购物广场进行统一管理、宣传推广的费用。甲方所收取的管理费由甲方包干使用,其标准以本合同第5.7款的规定为准。
“租金”是指本合同第4条所规定的租金,租金数额不包含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网络通讯、电话费等)。
“租赁意向书”是指以甲方为出租方、乙方为承租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关于租赁该商铺的意向书。
“日”是指自然日;“工作日”是指按国家政府规定应进行工作的日子(包括政府另行调整为工作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和政府另行调整为不工作的日子)。
1.1.14 首个租赁年度为自双方约定开业日起至次年双方约定开业日日的前一日,其他租赁年度依此类推。首季租金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总和。
关于出租商铺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座落在市区街号层商业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乙方已经明确该商铺的准确坐落位置,并且确定无误。
甲乙双方同意,该商铺用于计算租金及其他费用的租用面积为平方米,该面积为甲乙双方最终确认的面积,如与实测面积有差异,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做调整即仍以本合同中约定的租用面积为准。该商铺的租金或其他根据该商铺面积计算的款项均以本款规定的租用面积为基数。商铺的外墙及其他公共面积的使用,均以甲方的规定为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这些部位。
乙方在此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实地考察充分了解了该商铺的情况。对2.2条约定的租用面积没有异议。乙方对该商铺的面积、位置、结构等现状、对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及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核实确认无误,同意按签订本合同时的现状承租该商铺。
该商铺位于购物广场内,该商铺的位置示意图列于本合同附件一。
乙方在此认可,该商铺所在购物广场的楼层序号及单元序号并非完全按照数字序号排列,具体的排序方法由甲方自主决定。
乙方在此确认,租赁期内,甲方有权依其自主决定对购物广场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随时进行变更。甲方无须就购物广场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变更而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作为经营之用途,乙方经营的品牌为。乙方并承诺遵守国家和当地有关商铺使用和甲方的规定。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不擅自改变店铺的名称。
本合同签署后,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的品牌和LOGO对外宣传推广,乙方应确保其品牌不违法或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关于出租商铺的交付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该商铺交付乙方。经双方协商,乙方应于年月前正式开业。乙方同意甲方按该商铺交付标准(详见附件二)将商铺交付给乙方。如乙方在本款约定的交付日前未向甲方交清租赁保证金、首月固定租金、管理费和装修押金等应交款项,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该商铺,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未能于上述第3.1款规定的日期前向乙方交付该商铺,乙方同意给予甲方30日的宽限期,甲方在宽限期内向乙方交付该商铺的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租赁期、装修期和起租日可相应顺延。
若甲方未能于上述3.1款规定的日期前向乙方交付该商铺,并且逾期超过30日,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而终止本合同。这种情况下,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该商铺的租赁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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