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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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1

关于继续为教职工办理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互助计划》)是北京市总工会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在职职工医疗保障水平,降低职工医疗负担,逐步建立健全普惠制职工互助保障长效机制,增强职工群众生活幸福指数而制定实施的。学校工会于2009年底为学校教职工办理了《互助计划》,目前该计划已到期,根据上级工会要求,校工会决定今年继续为教职工办理《互助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加《互助计划》的原则:教职工自愿参加。 2、参加《互助计划》的标准:校工会为每名职工上一份《互助计划》,每份90元,其中个人负担30元、校工会负担60元。 3、《互助计划》参加对象:我校在职职工(含聘用期超过一年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已退休职工不参加《互助计划》。 4、《互助计划》保障时间: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5、《互助计划》保障内容:详见(附件1) 6、工作要求:请各分工会于2012年10月24日前将职工名单(按照(附件2)的要求准确、完整填写)、保险费30元/人交校工会。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附件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附件2:北京**学院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统计表 校工会 2012年10月17日 附件一: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首次发现患有下列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种(类) 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闭塞,以实现血运重建而实行的急诊介入治疗,不包括非ST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狭窄而实行的择期介入治疗。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应具备下述三条标准:急性胸痛;心电图有定位型ST段抬高以及相关的ST-T衍变;心肌酶升高并有规律性变化。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3、原发性恶性肿瘤(类):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各种原位癌除外。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计划保障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其中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 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导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 10、肢体缺失:同一肢体自裸关节或腕关节近端(含裸或腕关节)以上完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致使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在同一单位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本计划互助保障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重大疾病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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