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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例演进机制探析
社会制度有机互动微观结构揭示惯例是从个人的习惯演进而来的,它是为解决人们之间与混利博弈相关的冲突而形成的。惯例的演进过程存在着三种不同效应,即“局部遵同效应”、“整体多元化效应”以及“断续均衡效应”, 这三种效应可以从“路径依赖”与“蝴蝶效应”相关原理中找到依据。
当今的中国正在进行着第三次伟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正如瑞典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缪尔达尔指出的那样,制约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是制度和人们的观念问题,我们的改革碰到的最大障碍,是来自于传统的、以及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的习惯、习俗、惯例等内在制度所产生的“路径依赖”效应。作为制度“大家属”中重要成员——惯例,利用规范经济学方法和其它较为科学的研究方法对它的演化问题进行逻辑一致和全面深入的概括和分析,对于把握社会历史发展的宏观趋势和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制度视角下的惯例
关于制度,马克思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制度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1]P79 这就告诉我们,哲学意义上的制度范畴是一种关系范畴,即调整交往活动主体之间以及社会关系的规则或规范。从哲学的角度看,笔者认为制度是与人的活动、人的社会关系、人的存在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它是通过人,为了人而由人所建立起来的行为规范与互动规则。
把握制度的本质,更应该从动态角度看,我们认为制度本身严格说来是人们在长期的历史过程当中、在交往和博弈的过程当中,所形成的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规则,这种约束使得社会秩序才得以形成,文明得以延续。它的形成是人类在长期地适应环境挑战的过程中形成的解决问题、应付困境的各种办法,是长年以来人类不断试错的结果。所以,从动态的角度,我们应该把社会制度理解为一个从习惯——习俗——惯例——习惯法——成文法,以及在习俗演进的同时进行着习惯——道德伦理——成文法这样一个有机互动的逻辑进程。从个人习惯演进为集体的习俗,集体的习俗硬化为社会的惯例,再上升为习惯法,在习俗演化的过程中也伴随着道德的演进,此为内在制度。我们可以用下面的图示来揭示它(见图1)。
内在制度 外在制度
外在制度
有机互动的社会制度微观结构图
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表明,人的大多数行为是习惯的产物,而不是详细复杂的理性计算的结果,休谟在《人类理智研究》一书中指出,人的理性不能解决因果的推理问题,唯有非理性的习惯原则才是沟通因果两极的桥梁,因此,“习惯是人生的伟大指南。”当习惯不断积累并向社会其他成员推广和渗透,就成了社会的习俗。习俗一旦驻存相当一段时间,从而“定型”为一种“显俗”,这种显俗就是一种惯例。
惯例的一个能动作用就是在市场运作中不断提供给有序交往着的当事者一个更确定的信息,有了这种信息,市场的每个参与者均会感到有则可循,有据可依,从而做出理性且符合市场常规的经济决策。作为显俗的惯例一旦形成,它就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比一般习俗有更强的规约性,从而对人们的社会活动(博弈)有一种近乎于程式化的约束。它会控制个人的意见和个人的行为,渐渐在个人的内心深处形成一种对原则本身的辨别和对它的辩护,并形成某种自律机制,从而影响以至支配一个人的思想品格、价值观、世界观以及体现这种价值观念的行为方式。甚至可以这样说,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甚至深层次的世界观、价值观事实上总是同一定的惯例联系在一起的。
二、惯例演进机制
对人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如此程式化约束的惯例是如何形成的呢?下面我们用典型的混利博弈来描述它的演生机制。
混利博弈中双方的利益是部分冲突、部分一致,他们行为的动机是极大化自己的报酬,但不要求极大化对方的损失,他们既有冲突一面,也有合作一面,争路博弈是混利博弈中的典型。在十字路口,迎面两人驾车等待进入拥挤的车流,两个人都急着赶路,当出现一次交通空隙时,两人都须作出决定:立即驶入还是让另一人走而自己等待下一次空隙,即争路和让路两个策略。如果双方都让路,那么两个人都会耽搁;如果两人都争路,驾车向缺口冲去,可能会撞车;如果一个人先走一个人让路,那么先走的将如愿以偿,让路的也能在缺口合拢之前开进去。可用如下矩阵表示:
博弈方乙
博弈方甲 A(让路) B(争路) A(让路) (2,2) (3,4) B(争路) (4,3) (1,1) 可以看出,在争路博弈中有两个平衡点,即右上角的(A,B)和左下角的(B ,A)这两个策略组合。如果双方都为实现对自己最有利的平衡点而选择了相应的策略,结果将是双方最不利的(1,1)。所以按照博弈的形式或逻辑分析,争路博弈这样的混利博弈对局是没有解的。当形式分析无效时,在决策实践中,除逻辑以外,我们还要借助于非形式的方式来进行分析,这些非形式的方式有约定、习俗、惯例社会规则等。就争路博弈来说,在非形式的条件下,约定、习俗、惯例社会规则等往往显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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