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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民法债权
第三部分 债 权
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的法律关系从权利方面而言,称为债权关系,从义务方面而言,称为债务关系。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称为债务。特征:第一,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第三,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第四,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债的分类
1.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
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将债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一人的,称为单一之债;将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称为多数人之债。
6.按照两个并存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债相互之间的效力,可以将债划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从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三)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的关系,都有其发生、消灭的过程。债的发生,仅指债的关系原始的产生。能够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是一定的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大类。行为又有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之分。合法行为引起债的发生的主要有单方允诺、无因管理,不法行为引起债的发生的主要有缔约上的过失,行为以外的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主要指不当得利。
1.合同: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对构成无因管理而言非常重要。因为如果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行为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就属于履行义务,不属于无因管理。
(二)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客观要件。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管理人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处理、管理、保存、改良以及提供服务、帮助等,处分行为也包括在内。如为避免他人的鲜活物品腐乱变质,不得已将其以合理价格出卖等。
(三)管理人有管理意思
管理意思就是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此处的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所谓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就是指管理人意识到他是在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或服务,从管理或服务中最终产生的利益将归属于他人而非自己。管理意思是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管理人有无管理意思,是判断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标志之一,因而管理意思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的构成要件。
(四)不违反本人意思
对于不违反本人意思是否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理论上有争议。有学者认为不能将不违反本人意思作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而应将其作为决定无因管理效果时考量的因素;也有学者认为应将其作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如果管理行为违反本人意思,则不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无因管理行为开始时起,管理人即负有适当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本人亦应于无因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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