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分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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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部分提纲

民法总论框架体系 一 教材整理 1、民法概念:理解平等(与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区别) 2、民法效力:时间(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96条)、空间、对人效力 3、民法基本原则:(平等、私法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理解原则的具体含义、结合案例来判断 4、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分类(财产与人身、绝对与相对、物权与债权)、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法律事实分类(事件与行为(非表示行为与表示行为(民事行为与准民事行为))) 5、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行为能力的划分(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的种类(法定、协议确定、委托、遗嘱监护)和内容(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法定代理人、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住所(法定住所与经常居住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概念、条件、法律后果) 6、合伙、个体工商户、法人结合商法来掌握 7、民事权利:分类(人格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既得权与期待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保护(自我保护与国家保护) 8、物:特征(6点)、分类(动产与不动产,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主物与从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原物与孳息,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9、民事行为:分类(学理(单方与多方、要式与不要式、主与从民事行为、独立与辅助民事、生前与死因、负担与处分、有因与无因)、法律(效力存在欠缺的、效力待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生效的))、成立要件(重点是意思表示) 10、代理:概念、特征、分类(法定、指定与委托代理)、消灭、表现代理 11、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时效种类、中止、中断、延长、诉讼时效期满的法律后 二 知识体系 (一)民事权利的体系 【民通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搭便车到某地、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或郊游等 1、平等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判断 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未必是平等主体 2、财产关系——财产权 财产归属秩序:物权 财产流转秩序:债权 3、人身关系——人身权 判断标准:1是否具有财产内容;2是否与主体相分离          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 标识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精神性人格权 评价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尊严权 人身权              自由性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          亲权 身份权 配偶权 亲属权 (二)民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消灭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表意行为):合同、婚姻、遗嘱、撤销、抵销、解除 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建造房屋、无主物先占、遗失物拾得、添附 两者的区别: (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没有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做要求 (3)民事法律行为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事实行为发生法定的法律后果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1)意思:希望发生“法律上”——即“民法上”效果的主观愿望 (2)表示:表达于外,使人知晓——明示(口头、书面)、默示(行为、沉默) (将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具体化为合同法的规定来掌握) 合同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 条件:资格欠缺(行为能力、代理权、处分权)(合同法第47、48、51条) 效果:效力待定,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和特定事实发生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 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3.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4.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 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3.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4.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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