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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201124号、伊吾县地质勘查项目专项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2011年地质勘查项目专项
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顺之通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市鑫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润泽圣达矿业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坤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探矿权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地区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日常监管和矿业权批后管理,防治“圈而不探”、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探秩序良性发展,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1年地质勘查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新国土资函【2011】51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自治区和地区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依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县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法,切实查处当前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圈而不探”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探矿人依法勘查行为,建立依法有序的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我县地质勘查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1、成立伊吾县地质勘查项目专项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梓武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初振利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高佩鸿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队长
买木力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书记
成员: 李建霞 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
代 磊 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股长
龚鹏飞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办公室主任由代磊兼。
三、检查范围及组织形式
(一)、检查范围
1、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确定的2011年度地质勘查成果投入不足、有“圈而不探”嫌疑的地质勘查项目。(名单见附件1)
2、截止2011年4月20日,未按《关于停止部分地勘单位地质勘查资质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函〔2011〕184号)规定提交资料的地勘单位承揽的1个勘查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检查时限及程序
1、根据伊吾县实际,于2011年5月3日至2011年8月30日前,完成我县地质勘查项目专项大检查工作。
2、各探矿权人务必于2011年5月4日至2011年6月1日前按要求编制并提交自查报告。
3、2011年6月2日至6月9日对不能按时提交自查报告的,给予7日的催告期。
4、检查领导小组于2011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15日前对重点检查项目进行室内检查,并将检查项目分类。
5、2011年6月16日至8月1日,根据检查结果,对不合格项目,给予45日的整改期限;对待定项目进行野外实地核查,再进行分类;对不合格项目,仍给予45日的整改期限。
6、2011年8月2日至8月17日,对整改期间未按时报送整改报告的,给予15日催告期,在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仍不提交整改报告的,视为拒绝接受检查。
7、2011年8月18日至2011年8月30日前完成地质勘查项目检查工作,编制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三)、检查形式及内容
由我局会同国土资源执法大队以及聘请的地勘单位技术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厅确定的2011年度地质勘查成果统计确定的投入不足、有“圈而不探”嫌疑的地质勘查项目,(名单见附件)并结合去年探矿权年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采取室内检查和野外实地核查相结合,检查结束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抽查。
四、检查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探矿权人及项目承担地质勘查单位,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主动提交相关资料、成果和凭证,务必于2011年6月1日前按要求编制并提交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自查报告要求硬质封皮,装订好,封面加盖印章原件,一式两份。)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自查报告的勘查项目,视为拒绝接受检查,按不合格项目直接进入立案查处程序。
(二)、探矿权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自查报告不得瞒报和谎报,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探矿权人及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立探矿权,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担新的各类勘查项目,包括变更勘查单位的项目(新立探矿权暂停时间扣除)。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和勘查单位的勘查资质,外省勘查单位取消甲级勘查资质备案。
(三)、实地核查中,矿业权人(或代理人)及勘查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到达现场,全程参与项目的实地核查,对核查结果现场签字确认。
(四)、各探矿权人必须亲自将自查报告和相关资料送达我局,我局不接受邮寄。
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本次地质勘查项目检查情况将影响各探矿权人2011年度探矿权年检结论及延续、变更,望各探矿权人高度重视。
联系人:代磊 联系电话:0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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