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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法制监督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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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目录 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国家公务员 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第十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第一节 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二、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与联系   (一)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1、监督对象不同。2、监督主体不同。3、监督内容不同。4、监督方式不同。   (二)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联系   1、两种监督的总目标相同。2、两种监督主体有部分交叉。3、两种监督有时相互结合进行。   第二节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督内容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   (三)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相应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四)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   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一)人民法院的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一)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二)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   四、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   本章思考题:   1、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与联系。   2、简述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相对人   第九章 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二)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三)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四)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五)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一)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二)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一)申请权   (二)参与权   (三)了解权   (四)批评、建议权   (五)申诉、控告、检举权   (六)陈述、申辩权   (七)申请复议权   (八)提起行政诉讼权   (九)请求行政赔政法英杰偿权   (十)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一)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二)协助公务的义务   (三)维护公益的义务   (四)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六)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本章思考题:   1、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2、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国家公务员   第八章 国家公务员   第一节 国家公务员概述   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即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   按《公务员法》的界定,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大致是:(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一)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等   分类标准: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   (三)领导职务和政法英杰非领导职务   分类标准:公务员的职务。   其中,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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