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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绝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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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绝密

民法的教与学贵在坚持理论化与体系化,为此老师的教,贵在做到两个必须,一是必须结合命题与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将理论深入浅出,二是必须坚持打破各个单行法的藩篱进行体系化的讲授;为此学员的学,贵在对民法原理进行体系化的理解性掌握。在强化学习阶段不仅掌握一个个具体制度,更要注意每一制度在民法整体框架下的坐标。 唯此,才能为下一阶段也即串讲阶段的大开大合式的体系化讲解与学习提供良好基础。 ——李建伟 2012司法考试民法强化讲义(上) (所选试题基本选自07-11年司考真题) (2012,04-07) 序言:民法是讲啥的: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 (民事主体) 甲 乙 (物权关系) 3只羊 ←←←→→→→ 1只斧头 (经由债权) 交换(买卖/互易合同):请求对方交付之权利;为交付之义务 (新的物权关系) 1只斧头 3只羊 (图1) 三大制度: 1. 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 法律行为制度:负担行为(设立债权);处分行为(转移权利本身) 3. 财产权制度(债权与物权):两大体系及其关系 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 第一单元 概论 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 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个独企业、分支机构等) (二) 客体 债权:行为(作为、不作为) 物权:物、权利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人身权:人身利益(身份、人格) (三) 内容 必须是受民法调整调整的关系,区别于道德伦理关系以及不归法律调整的生活关系; 必须是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等; 必须是有约束力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如债权、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 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买卖、抵押权质权等,也可能直接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 【例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1,单)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支配权 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其特点是: 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 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只不过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客体是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 1.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34-3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2.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 3.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履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单方允诺之债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例2】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11-3-8,单)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三)抗辩权 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所以,就很好理解为什么债务人不主动援用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法官不得主动释明更不得主动援用之。 (四)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仅取决于权利人的单方意志,所以其行权规则: 适用除斥期间; 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 一经行使不得撤销(反悔); 行权方式为单方明示行为即通知的形式,但也可以以推定形式(《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或者默示形式(《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合同法》第171条)。 最后,债权保全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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