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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确认感情确以破裂的司法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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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确认感情确以破裂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 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 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 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 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 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 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 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 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 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 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 干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 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 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 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 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 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 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 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 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 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 方 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 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 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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