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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第三节 商朝的司法制度
武王伐纣(公元前1046年)
教学重点提示:
●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 西周时期礼的性质、作用及礼刑关系
● 西周时期刑法的主要内容
● 西周时期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明德慎罚”
(一) “以德配天” “敬天保民” (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西周统治者认为:夏桀、商纣“不敬德”、“不保民”,导致“上帝不保”,乃“早坠厥命”。(“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命靡常)
(二)“明德慎罚”--发扬德礼教化,谨慎使用刑罚
二、西周的宗法制
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确保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一)概念
(二)主要内容 (嫡长继承、庶子分封)
1.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兄长。
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后附表)
周公
姜尚
召公
康叔
微子
叔虞
三、西周的主要立法活动
指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以周族原有习惯法
为基础,对夏商两代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范进行
增删、修改而成的周代的行为规范,礼涉及政治
经济、法律、军事、伦理和习惯等。
(一)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
据文献载,“有亡,荒阅”是有关搜捕逃亡奴隶的法规。
(二)周公制“礼”
(三)编订刑书
1.九刑(刑书九篇)
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吸收前代的立法经验,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
2.吕刑
“九刑”:学术界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西周的刑书九篇;一种认为是西周的九种刑罚。
(四)遗训是前代遗留下来的训令或指示。
“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国语·周语》
殷彝是商代遗留下来的那些成规旧法。
康叔受封于殷商故地时,周公就反复告诫他:“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
《尚书·康诰》
第二节 西周的礼
一、礼的概念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的演变示意
周族祭祀祖先仪式
↓
西周时期成为习惯法总称
↓
(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变革)
↓
————————————————————————
↓ ↓ ↓ ↓
成文法律 礼仪制度 民间习俗 礼教伦理
内容极其广泛,大到国家典章制度,小到人们的生活规范,都被包括在周礼的范围之内,包括许多具体制度与仪式。
五礼:吉、凶、军、宾、嘉;
六礼:冠、婚、丧、祭、相见、乡饮酒;
祭祀
丧葬
战争
待客
冠、婚
乡里举办酒会
加强氏族团结,
突出尊长地位,
讨论本氏族重大事务。
周礼的内容
“亲亲”:即“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做到长幼有序,“男女有别”。它要求每个人应该爱戴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亲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尊亲属。因此,“亲亲父为首”,所倡导的是以孝为核心、同时体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
周礼的原则:“亲亲”、“尊尊”
“尊尊”:即“名位不同,礼数亦异”,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卑贱者对尊贵者,必须绝对拥戴和服从,严格遵守社会等差关系,严禁违法僭越行为。所以“尊尊君为首”,强调的是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旨在维护整个国家高低、贵贱的社会等级秩序。
“亲亲”是“尊尊”的基础,“尊尊”是“亲亲”的延伸和归属。
周礼的原则:
礼的性质与作用
★ 性质:礼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
★作用:礼为有知设;根本法;绝恶于未萌;
★ “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
★“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三、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重在“教化”;刑是消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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