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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管理基本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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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管理基本规章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产品制度组成。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产品制度由总行、支行共同制定,支行可以制定当地单项信贷产品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条 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支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贷款人是指办理信贷业务的**银行所辖的支行。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借款人是指在**银行所辖的支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指支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包括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从事信贷业务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架构 第八条 各支行设立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并监督执行信用风险限额、资产组合、政策制度、基本授权、产品创新等重大信用风险管理事项。 第九条 各支行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贷审会设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支行分管中、后台业务副主任(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召开贷审会。 第十条 信贷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支行设立前台客户部门、中台信贷管理部门和后台资产风险管理部门。 客户部门承担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信贷政策制度制定和贷后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政策制度制定、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信贷风险监控等职责,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各支行要依托信贷管理部门或单独设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集中审查审批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 支行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为信贷经营管理提供支持和监督。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信贷资产规模管理、风险定价标准制定和绩效考核管理;人事管理部门与信贷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共同建立信贷经营管理激励约束机制;会计部门负责配合信贷部门做好信贷业务实施和账户监管工作,负责对信贷业务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科技部门为信贷经营管理电子化提供技术和资源支持;法律与合规部门为信贷经营管理提供合规风险管理、法律支持和相关业务指导;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信贷经营管理进行再监督。 第三章 信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类客户(含其它组织,下同)。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 (二)在服务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 (三)从事经营活动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贷款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五)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具备还款意愿和能力; (六)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 (七)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八)申请贷款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具有固定场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四)信贷业务实施前,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贷款发放和本息收回; (五)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标准; (六)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 (七)未经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类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企业法人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其他组织应持有有权机关的核准登记文件;按规定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还应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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