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公司规章规章制度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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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公司规章规章制度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单个劳动者之间如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事项。此外,这部法律对规章制度也有很多新的规定。    (一)新法为规章制度制定提供了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这一规定意味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这一规定也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新法使规章制度的性质发生了改变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法律最后的用词是“平等协商确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已不再是自己能够单方面决定的了,需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规章制度制定由用人单位的“单决权”变成了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共决权”。    (三)新法赋予了规章制度很多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来看,很多情况下都是把权力赋予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可以在企业的录用制度中予以明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更明显的直接和规章制度有关;“重大损害”的界定标准也在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重大损害”的标准;“劳动者同时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简称“兼职”),兼职的态度也是看用人单位的态度,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兼职,关键看用人单位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允许员工兼职,可以建立兼职申报制度。再如第40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看似和规章制度无关,其实是有关系的,如医疗期的工资标准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样也是看似与规章制度无关,其实也是与企业的规章制度有关系,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界定可以在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予以明确。    由此可见,尽管《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给予了比较多的规制,但是,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很多权力,这些权力都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四)新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在赋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很多权力的同时,也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述两款是对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包括平等协商程序和公示或告知程序,这两个程序的具体含义,我们将在后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五)新法对规章制度实施增加了监督制约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劳动合同法》第7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    上述两款法律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实施监督的规定,其中第4条第3款的规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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