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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公司职业病防治目标是:有效使用防尘防毒技术,提高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尘毒物质监测合格率,提高健康监护水平,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设立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职业卫生科,由下列成员组成:
组 长:王国宏(矿长)
副组长:上官建兵、张青社、张国雄、梁小龙、张锦红
成 员:各职能科室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
1、 分管领导要掌握全厂整体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处理并请示报告。
2、 制定和修改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审定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五条 职业卫生科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提出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目标,推进和监督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并处理日常对外报表工作。监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实施。
第六条 安全科负责各项防尘防毒技术措施的具体落实。调度室统一调度指挥突发性事故等的应急救护工作。
第七条 职工医疗室负责《职业危害应急救护预案》的落实。内容含: 应急救护制度、急救室管理制度、现场急救箱管理制度、急救站工作制度、急性职业中毒诊疗常规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改进。负责完成职工健康监护定期体检工作,建立完善职工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工作。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第八条 职业卫生科负责对全公司各生产作业地点的“粉尘治理”及达标排放的管理,对所有职业危害因素定时、定点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含外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月末报领导组。
第九条 公司工会负责宣传、维护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利,收集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上报领导组审核。
第十条 职业卫生科负责新进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的把关;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告知新进人员本厂职业危害因素;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职业病防治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设备。
第十三条 本公司所涉及《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病种类:
1、尘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
2、职业中毒(一氧化碳中毒),
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
4、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
5、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
第十四条 应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职工上岗前三级(科级、队级、班组级)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转岗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六条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认真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八条 对关键岗位落实职业病防治防护措施不力,对个人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纠正、整改。必要时给予处罚。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九条 对新进和离岗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由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或由县级以上医院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职业健康体检。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规定:
1、光气、一氧化碳、噪声等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每一年进行体检;
2、对接触煤尘、电焊烟尘人员,从事电工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体检。
第二十二条 患职业病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职工医疗室对职工体检的各种资料、表格,统一归档管理,并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对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职业卫生科。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劳保用品及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劳保用品种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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