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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收据内部控制管理规章制度
发票、收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发票、收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发票、收据(统称为票据)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属部门。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票据由财务部门、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开具、保管及核对、核算工作,财务部设置票据管理人员一名,负责票据的按规领取,发放登记、回收核对、收入对账等项工作。
第七条:使用部门负责票据的按规开具及妥善保管、按照财务部门要求的期限及时交回,接受财务部门对收入情况、票据存根联次的核对,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使用部门负责人对票据的安全性负全责,对票据管理人员有定期进行法治教育的责任。
第八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票据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及时作出评估报告,上报企业经理审核批准,对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不同性质,及时反馈执行部门,限期整改并督促检查整改结果。
发票领购
第九条:企业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应当提出购票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应在领取票据时,首先填写《票据领用申请单》,申请单由领用人填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会计签字后,再由财务部部长审查批准,交票据管理人员,根据票据的种类、数量、号码及日期填写票据领用登记簿,并由领用人亲自签字后加盖财务专用章,方可领取票据。
第十二条:票据使用人应当建立票据登记簿,将领取的票据按照号码顺序依次登记,并将每张票据收入的金额、时间及交存情况记录详细,定期与财务部票据管理人员核对收入账目及票据的保管情况。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
第十三条:票据使用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开具票据时首先应当审查开票的依据是否齐全,订货合同或协议、对方单位的开票信息、货款交付、挂账签单等客户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按月装订成册。
第十五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九)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第十六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十七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六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
(三)第三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帐凭证;
(四)第四联为生产记账联,生产管理部门记账凭证;
(五)第五联为使用部门记账联,使用部门记账凭证;
(六)第六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在发票管理中有权对使用部门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领取、开具、存根交回、票款核对和保管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票据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票据领用、开具、保管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二)抽样检查票据开具及收款情况;
(三)查阅票据有关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票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检查票据使用人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企业经理,并将批复结果及时反馈管理部门,限期整改。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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