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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企业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大中型企业资金管理制度
制度
名称 大中型企业资金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降低资金成本,保障各项经营活动高效、有序地进行,依据企业董事会的批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企业各部门、直属单位包括和各事业部下属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法规,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
第3条 企业按照资金高度集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对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直属单位实行预算申请拨款、银行存款限额管理。
第4条 企业所有的收入须进入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5条 企业所有的支出依照已批准的预算及审批程序核准后支付。
第6条 企业对资金的支付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
第2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7条 企业财务部是企业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资金管理法规,制定企业资金管理规定。
2.指导和规范直属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
3.监督管理企业销售收入收款。
4.对直属单位所需资金的审批、拨付及限额以上的直接对外付款。
5.办理直属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手续,监督、检查直属单位对银行账户的使用。
6.核定直属单位银行限额、周转备用金。
7.编制企业资金滚动计划。
8.协调与联系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
9.研究企业的资本结构,提出融资的建议方案。
10.办理企业的融资业务,管理企业的债务。
11.提出对企业闲置资金保值、增值的建议,经批准后负责执行。
第8条 下属企业财务部是本地区资金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在资金管理业务上接受企业财务部的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本地区各事业部的资金服务和管理工作。
2.制定本地区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企业总部财务部备案。
3.催收本地区各事业部销售款项,按月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报企业总部财务部。
4.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计划预算内,严格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向企业总部财务部上报用款计划。
5.按照企业总部规定的资金管理权限和支付程序,正确、及时办理对外付款和对事业部账户的拨款。
6.负责本地区月度、季度和年度资金计划及资金报表的编报。
7.依据企业总部的批准文件办理银行开户、变更、销户手续。
第9条 各事业部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事业部财务分部负责编制本事业部的资金计划,报事业部本部审核后,报送当地企业。
2.事业部财务部编制事业部本部的资金计划,并按时报送财务部。
3.审核本事业部的付款。
4.协助下属企业财务部催收本事业部的销售款项。
第10条 经企业总部批准,事业部可以在本地开立银行账户,由当地企业统一管理。当地企业须对这些账户的资金安全负责。
第11条 企业总部各级财务经理负有对本单位资金管理的基础工作、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3章 账户的管理
第12条 开立银行账户的基本原则。
1.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2.确保资金高度集中、高效运作。
3.以 银行及 银行为主要开户银行。
4.在 财务企业开户办理企业总部系统内的结算。
第13条 直属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必须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企业总部财务部审核、报企业总部财务总监批准后执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企业总部财务部备案。任何直属单位未按企业总部规范程序批准私自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的,企业总部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14条 经企业总部批准,各直属单位可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和一个专门用于收入回笼的银行结算账户;各事业部总部的销售收入须收进企业总部账户;各事业部及其分部根据生产需要,可以申请并经企业总部批准后开立基本账户;如确有特殊情况,经企业总部批准,可以开立专用账户。
第15条 直属单位结算账户中的资金由企业总部财务部统一管理,未经企业总部财务部书面批准,直属单位不得动用该账户的资金。
第16条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对外租用和借用银行账户。
第17条 企业总部及直属单位应与开户银行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制定往来单据交接的规定和程序,明确划清各自的职责。
第18条 如经批准开立异地账户,有关单位应与银行签订账户管理与结算协议书,明确结算方式、账户收支范围、单据管理、密码管理、授权人签字(要求至少有两个授权人同时签字方为有效)、协议变更及解除等相关事宜。
第19条 有银行账户的单位都必须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书”,以争取最大的存款收益。但未经企业财务部批准,不得做定期和其他资金理财业务。
第20条 集团财务部根据企业的资金计划,经批准可办理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审批权限如下。
1.财务总监:存款期限为6个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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