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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监察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项目监察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实施工程项目监察,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内部监察制度体系,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工程项目监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公司的在建工程和工程管理活动进行巡视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和督促问题整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
2)、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二章 主要工作对象和内容、方法
第一条 巡视监察的主要对象: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子(分)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的人和事。
第二条 审计监察的重点工作内容
1、监察审核公司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内业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2、监察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预(决)算,施工进度款的审核情况及违反公司财经纪律、滥用职权情况。
3、对参加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企业资格、能力、经验、业绩和组织机构等进行监察审核,特别是招投标控制程序的严密性和有无卖标和出卖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4、对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工程物资采购的合同进行监察审核,确保合同的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
5、监督工程监察意见的改进执行结果,促使改进工作顺利完成。
6、公司领导安排和公司其他需要监察的工程事项。
第三条 工程项目监察的主要方法
1、工程专项检查和日常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2、公开和隐蔽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工程项目监察的具体工作要求
1、对重点工程项目应将其作为监察的主要对象,重点跟踪巡视,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力所能及地就地解决并出具监察报告。
2、对非重点工作事项,采取点面结合方式防患于未然地进行监察检查。
第三章 项目监察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监察员对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本制度实施处罚。
第一条 项目经理部未制定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项目开工准备工作不符合规定或未按建设方要求按时开工,处以项目经理部1000元~3000元罚款。造成建设方及监理对工程施工准备阶段不满意的,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条 未认真执行施工技术交底管理制度和因施工技术交底错误、违反交底要求而发生质量、设备或人身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3000元罚款,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条 将图纸会审纪要作为施工依据、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经济签证单未在工程验收后12小时内申报监理签证的,无论对工程施工及结算是否造成影响,一律给予该项目经理部1000元~5000元罚款。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未按要求执行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施工严重偏离工期计划,导致月、季进度计划不能完成或延误合同工期,项目经理部除应承担工期赔偿责任外,公司还将处以项目经理部: 1、月、季进度计划未完成:3000元以下罚款; 2、季度工期因主观原因延误15天以上,公司撤消项目经理职务,并由其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 3、延误承诺工期:5000元~10000元罚款。
第五条 工程检查中,对未认真执行基建办工程管理制度、未认真按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施工、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处以工程项目经理部: 1、一般质量问题:500元~1000元罚款; 2、较严重质量问题:1000元~2000元罚款; 3、严重质量问题:2000元~5000元罚款。
第六条 竣工资料符合性不合格: 1、第一次指正; 2、第二次检查处以资料员300元~500元罚款; 3、第三次检查处以项目经理部2000元~3000元罚款。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给予该项目经理部5000元罚款。
第八条 凡被上级质监、安监部门或公司工程管理部检查出质量、安全隐患或其他问题,项目经理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正,给予项目经理部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拒不整改,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处以项目经理部3000元~5000元罚款。
第九条 工地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项目经理部必须启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并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的经济处罚。凡隐瞒、虚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提供虚假情况的,还将处以项目经理部20000元~50000元罚款。
第十条 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般火灾的处以责任人1000元~2000元罚款;发生重大火灾的处以责任人3000元~5000元罚款,并对责任者视情况给予其下岗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给予项目经理部每次50元~100元/人的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赤脚、赤膊、穿拖鞋、高根鞋上岗者;
2、带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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