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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文化中心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中心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包括中心自筹的资金、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资本性经营项目的借款。
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本中心所兴建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等。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四条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
一、中心或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征地、拆迁;
六、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七、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工作分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根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原则,在中心管委办的领导下,各个环节的工作采用“一个制度管理、一个机构招标、一个领导主管、一个部门主办”的模式,有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
第六条 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建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证时止,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征地拆迁、以及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业务的对外发包工作。
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日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以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管理等。
第七条 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按如下办法确定:
房屋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和市政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园林建筑工程、信息化智能工程以及土石方工程,水务工程、单独立项的排污治污工程、造林和国土绿化工程,道路绿化工程、环卫设施工程、市政设施维修工程、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物管科的中心领导,主办部门是物管科。
馆(院)室内外装潢装修、展厅改造、维修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馆(院)业务工作的中心领导,主办部门是各馆(院)。
中心主任可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打破上述分工界限,成立临时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专门承办若干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该临时机构的分工范围及权责在决定其成立的文件中另行规定。
第八条?项目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管理负组织领导责任,其权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项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征地和拆迁补偿谈判;
三、主持项目有关会议;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协调有关部门关系,争取上级拨款;
六、受中心主任委托签订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的发包合同,审查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会签项目拨款手续;
七、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范高效率地开展工作;
八、主持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
九、向中心主要领导和班子会议报告项目工作情况。
第九条? 项目主办部门是项目推进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根据本中心发展要求或本行业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
二、协助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三、协助有关部门征地、拆迁;
四、筹备组织项目有关业务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五、协助项目分管领导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七、参与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工程验收。
第十条 物管科是项目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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