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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小区XX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XX市XX小区XX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攀枝花市凤凰小区观涛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住房共用部位及其相关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改造,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攀枝花市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按本办法第四条缴存的资金和得到的收益,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栋房屋内部,由整栋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它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栋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储存、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分类、所有权和代管 第四条 维修资金来源有以下渠道: (1)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为GJ1#楼-GJ10#楼、FH4#楼-FH7#楼缴存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攀钢单位缴存部分”。 (2)GJ1#楼-GJ10#楼业主购房时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钢建业主缴存部分”。 (3)FH4#楼-FH10#楼业主购房时缴存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凤凰业主缴存部分”。 (4)按照《业主公约》第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除1/2用于补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外,其余1/2补充维修资金,以下简称“公共收益部分”。公共收益部分还包括业主委员会认为应当进入公共收益部分的其他收益。 (5)业主按本办法续筹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续筹部分”。 第五条 公共收益部分的所有权属于整个小区,钢建业主缴存部分、凤凰业主缴存部分、续筹部分的所有权属于业主个人所有,攀钢单位缴存部分的所有权按国家政策规定。 第六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该房屋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支付,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拆迁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将维修资金分户账中余额退还业主,并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第七条 维修资金由以下单位管理或代管: (1)攀钢单位缴存部分、钢建业主缴存部分由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代管。 (2)凤凰业主缴存部分、续筹部分由市房管局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 (3)公共收益部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变更维修资金代管单位: (1)经享有攀钢缴存部分使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与攀钢协商,变更攀钢单位缴存部分代管单位。 (2)经GJ1#楼-GJ10#楼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同意,可以变更钢建业主缴存部分代管单位。 (3)经FH4#楼-FH10#楼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同意,可以变更凤凰业主缴存部分代管单位。 (4)经业主大会与会业主二分之一投票权的同意,可以变更公共收益部分管理单位。 第九条 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的代管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立项 第十条 本办法对日常维护与大中修、更新改造作如下界定: (1)单元总水阀更换属于日常维修保养,楼栋及总管网水阀更换属于大中修。 (2)水管补焊属于日常维修保养,管道更新、管道开挖属于大中修。 (3)路灯、开关、电气保险更换属于日常维护,电缆更换属于大中修。 (4)公共座椅的维修属于日常维修保养,更新属于大中修。 (5)楼宇对讲系统、门禁系统的一般维修属于日常维护,设备或电缆更新属于大中修。 (6)其他维修如果一次费用在300元以下属于日常维修保养,超过300元属于大中修。 (7)新增设施属于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由物业公司负责,费用从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支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由维修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从维修资金支付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实施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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