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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规定简介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以往历程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汽协秘书长张伯顺说,汽车“三包”触及的利益层面太多,很难顺利出台。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汪立昕透露,有关各方在许多关键性的问题上已基本达成一致。
2004年
12月
2005年
9月
2007年
3月
2009年
3月
2010年11月
媒体报道,质检部门将加快《汽车三包规定》的修订。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三处处长谢鹏鸿透露,“三包”政策正在着手制定可操作的细则规范。
2011年
8月
2011年
10月26日
2010年
12月
质检总局召集数家主要汽车制造商于长春举行了会议,宣布汽车“三包”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将会尽快出台并会给企业3到6个月的准备期。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会同质量司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包括消费者、汽车厂商等16位听证代表一致欢迎并支持汽车三包,并“希望尽快出台”。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汽车质量担保服务规范》草案对“三包规定”中存在争议的条目起解释作用。
汽车“三包”规定漫长的立法过程极有可能就此落下帷幕。该规定可能将于2012年的某个时间宣布实施,最快可能在2011年底宣布推出、明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最初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
2002年
汽车“三包”规定主要内容-总则和附则
主要内容
条款
责任和义务
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三包产品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乘用车。
信息披露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公布制造商的三包承诺和消费者集中反映的三包责任问题。
召回排除
经销商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处理的家用汽车产品缺陷问题,从其规定。
责任主体
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
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主要内容
条款
收车
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交车
三包凭证
当面检验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
提供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车文件;
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条款;
提供由制造商授权或委托的修理商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单中选择修理商;
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清随车工具、附件、备件;
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汽车“三包”规定主要内容-经销商义务
主要内容
条款
现场救援
拖车费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汽车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故障无法行驶或者不能安全行驶时,修理商应当提供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 服务,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维修记录
消建立和执行三包期修理记录存档制度。
修理完成交车时,修理商应当如实填写书面修理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症状、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用和工时,以及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补偿费用、交车时间、修理商和消费者盖章或签名等。
消费者有权在修理商存档记录中查阅和复制本人产品的修理记录。修理商应当严格执行修理用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汽车“三包”规定主要内容-修理商义务
维修零件储备
修理商应当保持修理所需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投诉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修理商应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三包争议的处理。
协商不能解决的,消费者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
主要内容
条款
汽车“三包”规定主要内容-制造商义务
随车文件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修理文件等随车文件。
网点建设
整车制造商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依据销售量建立区域销售、维修网点,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签订有关合同,依法约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三包争议处理费用以及技术专家支持等有关事项。
资料备案
整车制造商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车型信息、销售商和维修网点资料、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修理文件等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更新。
争议处理
制造商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三包问题的查询和投诉,按照本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制造商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三包争议的处理。
主要内容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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