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毒案件采取检材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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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案件采取检材规则

ICS 13.310 A 92 B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93—1998 中毒案件采取检材规则 Criterion of collecting testing material in case samples 1 998—1 2—08发布 1 999—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GA/T 193—1998 前 言 正确采取供毒物分析用的检材是准确鉴定中毒案件的关键。本标准是在总结我国多年来承办中毒 案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而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中毒案件现场勘查检材、生物检材及开棺尸体检材的采取规则,适用于各类毒物中毒 检材的采取。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二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敬真、徐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中毒案件采取检材规则 GA/T 193--1998 Criterion of collecting testing material in case sampl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毒案件检材采取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毒案件及现场勘察检材的采取。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的可能性。 GA/T 122~1995 毒物分析名词术语 3定义 本标准采用GA/T 122的定义。 4 中毒案件现场检材的采取 4.1 采取中毒或中毒死亡者吃剩的食物,以及怀疑有毒粮食、蔬菜、调料、饮水等。 4.1.1数量较大的粮食等固体物品,分上、中、下、左、右部分各取300~500 g;同时提取可疑包装物。 4.1.2数量较多的液体,如有沉淀物,先取其沉淀物,再取上清液。如液体分层,分别采取,各层取数量 500~1 000 mL,不足者全取。 4.1.3其他可疑物品,取200--一500 g,不足者取其全部。 4.2 中毒或中毒死亡者服用过的药物和煎药剩下的药渣全部。 4.3现场上可疑的纸片、布片、可疑药瓶、注射器、针管、针头、安培瓶、破碎的小瓶或器皿等。 4.4现场有异味,怀疑气体中毒,采取气体样品1 000~5 000 mL。 4.5采取当地使用的农药及药物5~10 g作为对照用。 4.6怀疑有毒动、植物中毒时,采取当地有毒动、植物等样品50~100 g作为对照用。 4.7必要时采取适量的相对应的空白试样作为对照用。 5中毒案件生物检材的采取 5.1中毒者检材采取 抽取中毒者血5~10 mL,胃吸出物或第一次洗胃液、呕吐物和尿(24 h内)全部。 中毒死亡者尸体检材采取 .1取尸体静脉血或心血50~200 mL,尿液和胆汁全部。 .2肝、肾、肺、脑、心等脏器取200~500 g,不足者取其全部。 .3胃组织全部,胃内容搅匀后取200~500 g,不足者取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8—12—08批准 1999—03—01实施 1 GA/T 193—1998 5.2.4尸体上有注射针孔时,取注射部位肌肉或组织10~50 g和对照部位的肌肉或组织100 g。 5.2.5必要时用注射器抽取眼玻璃体全部。 6开棺尸体检材的采取 6.1 埋葬时间较短的尸体检材的采取见5.2项。 6.2埋葬多年,尸体已腐败的检材采取 6.2.1采取胃区、肝区的腐败物200~500 g及颅腔内腐败物全部。胃区与肝区检材分层采取,必要时 还采取可疑部位腐败物。 6.2.2同时采取棺木各部位的检材和棺木周围的土壤作为对照检材。 6.3对埋葬多年,尸体已成木乃伊的检材采取 提取木乃伊尸体内部肝、胃区的干固的组织和颅腔内腐败物全部。 7采取检材注意的问舾 7.1采取检材所用器具(刀、剪、镊子等)必须洁净,保证不沾染消毒剂和各种化学试剂。 7.2采取检材时不得往检材中加甲醛、乙醇等任何防腐剂。 7.3尸体解剖取检材量一定要取足,以便逐级送检。 7.4湖泊、水井、粮食仓库等液体或固体取样时,采样量要增加。如取湖水要1 ooo~5 000 mL以上。 7.5气体样品采取必须用专门的采气袋采取现场气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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