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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一览表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表
(一)法定优惠附报资料
税收优惠类别 税收优惠项目 需附报材料 政策依据 一、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5、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5、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其居民国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有权部门批准其设立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
6、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的证明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83条 非营利组织收入 1、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复印件;
2、非营利组织章程;
3、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4、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
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
6、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85条 二、所得减免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产品品目明细表;
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
3、种植业应具体说明种植作物的种类;饲养业应具体说明饲养禽畜的种类;农林牧渔服务项目应具体说明服务的项目、流程;远洋捕捞企业应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海水、内陆养殖企业应说明养殖的品种、租赁水域的合同或协议书、证明;
4、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财税[2008]149号 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 1、对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详细说明初加工项目工艺流程;
2、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财税[2008]149号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5、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89条;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 三、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合同、协议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
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3、适用协定优惠税率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103条;财税[2008] 130号 小型微利企业 1、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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