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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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1999年2月10日修订) 周志放 译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 1、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是联邦统一集中的机关体系。它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在联邦的领域内对遵守联邦宪法和执行联邦现行法律实施监督。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还执行联邦法律赋予的其它职责 2、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实施,加强法治,保护公民的人权和自由,依法维护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对联邦的各部、国家各委员会和局、联邦的其它权力执行机关和代表(立法)机关、联邦主体的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指挥机关、检查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企事业组织管理机关和领导人员,实施执法监督,对其作出的法律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联邦的各部、国家各委员会和局、联邦的其它权力执行机关、代表(立法)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管理机关、检查机关以及这些机关的公职人员、企事业组织的管理机关和领导人员,实施守法监督; 对侦查、预审和预侦活动实施执法监督;对民事审判进行执法监督; 对执行法院决定的处罚和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监管场所行政机关进行执法监督,根据俄联邦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能进行刑事追究; 协调各护法机关同犯罪活动作斗争。 3、根据俄罗斯联邦诉讼立法的规定,检察员参加法院、仲裁法院(以下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对法院作出的违法决定、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 4、俄罗斯联邦检察院参加完善法律的创制活动。 5、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出版专业刊物。 第2条 国际合作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有关机关直接联系,进行合作,并就司法协助和打击犯罪问题签定协议。参加制定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 第3条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活动的法律基础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活动的组织程序及检察员的职能,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所规定。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不执行联邦法律没有规定的职责。 第4条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组织活动原则 1、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是联邦统一集中的机关体系(以下称检察机关)。它的活动原则是下级检察员服从上级检察员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 2、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独立于联邦的国家权力机关,独立于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社会联合体,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在俄罗斯联邦领域内行使法律职权。 检察机关在不违背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保守国家秘密和法律规定的其它秘密的情况下,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活动。 向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居民通报法治状况。 3、检察机关的检察员和侦查员(以下称检察员和侦查员)不能参加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组织的选举机关或其它机关。 4、检察工作人员不能参加带有政治目的的社会联合组织及其活动。检察机关不允许建立带有政治目的的社会联合组织及进行活动。检察员和侦查员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不许同社会联合组织作出的决定发生联系。 5、检察人员不许配合自己的主要活动进行其它有偿或无偿活动。但教学、科研和创作活动除外。 第5条 实施检察监督不得干涉 1、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联合体和民众媒体及其代表人和公职人员,不管在何种程度上对检察员和侦查员决定采取的措施施加影响或者妨碍检察监督活动,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检察员和侦查员对他们承办的案件材料,不管何人提出要求,均无提供和解释的义务。但联邦立法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3、没有检察员的允许,任何人都无权在检查和预侦结束之前公开检察机关检查和预侦的材料。 第6条 检察员提出的要求必须执行 1、检察员依据联邦法第22、27、30、33条之规定提出的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条件地执行。 2、为实施检察职能,对检察员和侦查员所要求的统计资料、有关信息、查询文件及其副本,必须无代价地提供。 3、不执行检察员和侦查员提出的要求,或逃避其传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7条 检察员参加联邦立法机关和权力执行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代表机关(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举行的会议 1、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及其委托的其他检察员,有权参加俄罗斯联邦召开的联邦会议及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代表机关(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召开的委员会议和分组会议。 2、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长、市、区检察长和与其同级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其委托的其他检察员,有权参加俄罗斯联邦主体代表机关(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召开的会议,以及相应级别的地方自治机关和下级机关的会议。 3、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其委托的其他检察员,有权参加联邦权力执行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代表机关(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事业组织召开的关于研究和审议检察建议和抗议的会议。 第8条 协调打击犯罪活动 1、俄罗斯联邦总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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