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政策中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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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政策中01

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政策中 ? 需要明确和统一的若干问题 ? ? 6月16日全市统筹城乡综合改革工作例会上各县(市、区)提供了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政策意见(已出台的文件或审议稿、送审稿),经初步审核后,发现各县(市、区)的政策差异较大,有的背离了市委1号文件的规定和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原则要求。现将数月来反复讨论研究,基本达成统一认识的有关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政策的若干问题整理如下,供各县(市、区)、各镇(街道)在制定政策中参考。 一、关于放弃宅基地的表述问题:在政策中宜提:农村居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参与农村及城镇经济适用房集资联建。 不宜提:“农民自愿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并不再次享受宅基地安置待遇”,置换是一种交易行为,是有偿的,不是放弃;“永久放弃”容易引起歧义,也不利农民的理解。 二、原则: 1、农民可接受、政府可承受、发展可持续;(资金和土地在一个区域内要平衡) 2、自愿、依法、有偿; 3、公平、公正、公开; 4、跨域联建、户为单位、鼓励连片; 5、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1+X总体框架下,按照1650温州大都市区的要求,明确产业、居住和公共服务等功能布局,高起点、高标准,按规划要求分步实施。 6、农房改造集聚点要设置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用于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7、在大力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并实施农村保障房建设的前提下,停止农村宅基地审批。 8、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节余土地所产生的效益主要用于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集聚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三、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主体: 责任主体:县(市、区)级政府; 实施主体: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实施平台:镇投资开发公司(或县级投融资平台分公司、子公司,政府全资企业) 四、置换对象:区域内拥有合法产权(宅基地)的在册农户住房及其他住户住房,无房户参照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执行。 五、置换面积:农户三选一,即合法建筑面积1:1;宅基地基底面积三倍以内;人均20—50平方米。农户一户多宅的一并置换,合计宅基地面积大于温政令[2002]60号规定的,其规定面积三倍以内,超出部分按1:1。 其他住户的转换面积应区别于农户,具体办法各县(市、区)自定。 违章一律不计,违章确认程序方式各县(市、区)自定。 六、补偿:对宅基地基底面积之上的建筑物残值(含生产用房及地面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建筑物残值(含生产用房及地面附属设施)补偿可分别按房屋结构情况予以补偿。补偿费用计入公寓房综合成本。 具体补偿办法由各镇(街道)在项目点实施细则中明确。 七、置换价格:统一测算综合成本价作为基准价,不同类型的安置面积分别以基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而定。置换价格可分类为合法实有面积价、政策内优惠价(即安置总面积减合法实有面积)、套型差优惠价、增购面积价(市场评估价)。 具体置换价格由各项目点细则确定。 综合成本价构成:(1、建安成本;2、土地成本(国有划拨的征地成本);3、小区配套费(小配套);4、建安工程其他费用(代建费、设计费、监理费、政府规费、其它);5、基本预备费;6、资金成本(利息);7、专项维修资金;8、旧房及附属补偿费。) 八、签订协议: 签订宅基地置换经济适用房协议和原宅基地收回或征收协议,协议须载明的事项: 1、以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置换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权; 2、原宅基地收回归村集体所有进行复垦或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 3、参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后停止审批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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